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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开展输欧虾仁最低保护价工作情况的汇报

发表时间:2007-03-20 00:00:00

    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是2000年4月成立的,在成立前,现协会常务副会长周佳章是舟山检验检疫局局长,当时他看到1999年舟山输欧虾仁的出口量翻了一番,但销售价下降,企业利润没有增加,分析其原因,是中间商及低价竞争所造成的,为此他向舟山市委、市政府领导建议成立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以规范出口价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当时舟山市委王辉忠书记批示后成立了协会,协会成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制订输欧虾仁最低保护价工作,至今已有7个年头了。现将协会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回顾
    (一)2000年实现开门红
    协会成立后,为抓好输欧虾仁最低保护价,协会事先进行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企业的意见,然后召开了输欧企业会议,统一了虾仁保护价,并于5月31日以舟水协(2000)2号文件公布了当年六月份输欧虾仁的最低保护价。为了使该项工作具持久性和可操作性,又以3号文件出台了“制订最低保护价的程序规则(试行)”,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与之相配套的,还有6号文件 “关于违反最低保护价的处罚规定(试行)”,《处罚规定》授权协会进行监督、调查、提出处罚意见(分别为警告、收取保证金、开除会员资格等)。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为制订最低保护价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当时,对能否由协会制订出口产品最低保护价,心中并不清楚,因为当时国内有一个彩电业的价格同盟,由于制订彩电价格,遭到了国内媒体的批评,认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是不允许的。
    为了找到依据,我们查找到了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国家海关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指出:出口商品的最低应售价格是由出口商品境内生产成本、海运成本、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再加上合理的利润所组成;规定还指出:出口商品的应售价格不能低于上述的费用,否则就会造成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我们认为,这样规定的价格就是商品的最低保护价。
    2000年,协会先后以文件形式公布了五次最低保护价,企业对此十分配合,因为企业对无序、低价不正当竞争十分厌恶,只是过去没有一个组织来协调,现在有了最低保护价,自然深受企业欢迎,虽然期间也有过两次不执行最低保护价的举报,协会也派人进行了查证,并在会议上进行了通报,但总体来说企业执行得是好的。由于齐心协力贯彻执行协会规定,十月份的输欧虾仁价格比六月份每吨提高了500美元,2000年12月22日舟山日报记者钟传宏在中国海洋报上发表了题为《协会立规显威,企业摆脱恶性竞争,增加利润1亿多元》的报导。应该说,协会制订最低保护价这一举措取得了开门红,为后来这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当时做这件事,协会还仅仅停留在协调企业之间的低价、无序竞争上。随着欧盟2002年1月25日2002/69/EC停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决议的颁布,该工作暂告一段落。
    (二)美国虾类反倾销的启示
    2003年12月31日,美国虾类生产商对我国等6国提起了暖水虾类反倾销调查,其理由是我国等6国出口到美国的虾类低于成本价倾销,从而影响到了美国虾企的生存。出口企业不仅受到欧盟禁令的制约,又将面临美国虾类反倾销诉讼,虾类出口形势十分严峻。2004年4月,协会副秘书长周震海随中国渔业代表团出访美国,参加了波士顿国际渔业博览会,随后拜访了美国渔业协会(NFI)主席Cannally,当问及他关于虾类反倾销问题时,Cannally主席说:“美国人这几年来,虾的消费量在不断增加,但本国供应量仅为10%左右,90%要靠国外进口,反倾销不是指进口的数量多了,而是价格问题影响到了美国企业的生存。”这席话,确实给我们上了一课生动的国际贸易课,使我们领悟到,低价、无序竞争不仅会对企业造成损害,而且给国外授以把柄,成为反倾销的被告。至此,在对制订最低保护价的认识上,又增加了反倾销新含义。也就是说,如果价格过低,国外就会以倾销对待,对你进行反倾销调查。
    (三)抓住机遇,提升企业社会责任
    2004年7月,美对我虾类反倾销诉讼正在进行时,传来了欧盟对我虾类进口解冻的消息,企业重新获得了生机,许多输欧企业跃跃欲试。但是,协会在认真分析当时的形势后认为,抓住欧盟虾类解禁的机遇是对的,但要从欧盟因氯霉素事件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及美国虾类反倾销上吸取教训,冷静对待,防止一轰而上,重犯以前的错误。于是,协会于2004年7月下旬连续两次召开输欧企业会议,分析形势,讲清利弊,会议提出了“确保产品质量,规范有序竞争,保护渔民利益,加强企业自律”的思路,并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于8月20日全市16家输欧企业第一把手签署了“舟山市输欧虾类生产企业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分三部分:一是质量自律,二是价格自律,三是违约后的处罚规定,并在舟山日报上发表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将单一的最低保护价提升为企业对质量、对价格的承诺。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对制订最低保护价工作的升华和提高。
    2004年后,每年7月份在虾类禁捕期结束、渔民开始捕虾时,便由协会副会长单位牵头,在分析上半年生产、销售形势后的基础上,协会提出一个输欧虾仁最低保护价方案,然后召开输欧虾类生产企业会议,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协会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这已成为协会一项为企业服务的经常性工作,坚持到现在。
    二、工作体会
    (一)企业的认知是基础
    我国加入WTO后,从水产业经历的欧盟暂停我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及美国虾类反倾销的经验教训中,企业逐步认识到,在溶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中,由于我们企业规模较小、底子薄,要应对这些复杂变化的局面十分困难,力量也有限。国外的贸易壁垒也好,技术壁垒也好,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的,而是冲着一个行业来的。在国外贸易保护的名义下,企业接受的不是机遇,而是挑战。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更要有行业整体意识,所以在可能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缩小彼此间的竞争和分岐,而尽量扩大彼此间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这是制订最低保护价的认识基础。其次,对最低保护价的作用、功能,也有一个提高和深化过程。刚开始,协会仅局限于企业之间利益的调整,因而规定价格底线不能突破,到后来才提升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对质量、价格的自律。而现在已成为输欧虾仁生产企业的一项自觉工作和行动。六年来的工作历程,充分说明了企业在认知上的不断提高和升华。
    (二)协会的服务是保障
    在未成立协会前,各企业的老总都相互认识,虽然是同行,但缺乏真诚的交流。有了协会这个服务平台后,协会根据制订的规则,在适当的时候,或应某些企业的要求,及时召开一些专业性的有针对性的生产企业会议,有目的地解决了企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深受企业的重视和欢迎。我们的一般做法是:由提出最低保护价的企业(一般为出口量大的企业)先介绍国内外虾类生产、销售以及企业库存等有关情况和依据,然后与会者开展充分讨论和协商,最后得出一个大家一致同意执行的价格。也就是说,协会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充分协商的平台。
此外,在颁布最低保护价后,协会要认真履行有关规定(如处罚规定)所赋于协会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如在国内外市场或生产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协会应及时与企业协调,召集会议,提出解决措施;当有的企业或个人举报某企业违反最低保护价出口产品时,协会要及时派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会议上说明;同时,协会在参加中国水产流加协会、省水产流加协会及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议时,介绍自己最低保护价的制订及执行情况,以引起国内同行的关注。
    (三)企业的自觉执行是关键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看到了机遇的一面,更看到了挑战的一面,从而使企业对制订最低保护价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但认识是一方面,真正执行又是一回事。因为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利益集团,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必然存在的。在我国加入WTO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企业更感到了联合对外的重要性,企业出于对社会的责任和行业的责任,同时从企业的生存、发展出发,对执行最低保护价是积极的。一个可喜的现象是,当协会颁布最低保护价后,欧洲的客户很快就会知道这一信息,企业在与外商洽谈业务时,也会拿出协会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这比过去企业“各自为政”有了明显提高,说明大家都有了一条底线。当然,协会出台文件,也不能说企业都百分之百地执行了,个别企业可能在不明显违反最低保护价的前提下,在具体操作上有些灵活措施,但近两年来,我们还没有发现举报企业违约的事情。
    为了更好地开展制订最低保护价工作,更加及时地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协会于2006年12月份成立了虾产品企业分会,今后这项工作由分会具体操作,协会予以指导。(此文系协会副秘书长周震海在省水产流加协会举办的省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反倾销应诉培训班上的发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