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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舟山市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发表时间:2009-07-08 00:00:00

舟山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深化“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第9组抄告单〔2009〕第19号)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有关企业反映的问题予以核实并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检验模式改革问题
    有关出口企业反映的关于检测周期长、检验模式、检测项目、口岸查验、CIQ标识等问题,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企业反映,向我局报送了《关于舟山出口水产加工企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的要求》(会员反映2009年第2期)。经深入调研后,我局于3月20日、4月20日分别书面函复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浙检食函〔2009〕129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检食函〔2009〕174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出了解决方案。舟山市政府周国辉市长于4月2日在《出口水产信息第6期(总第221期)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会员反映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上批示:省检验检疫局重视和研究基层企业意见,改进和加强服务的做法值得我们政府各部门学习。这次抄告单内容和以前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的要求基本相同。
关于检验模式,我局早就开始探索和创新。我局早在2003年开始试行抽查检验,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兴业集团等六家大型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抽查检验。2006年,我局率先推行良好企业名单制度,舟山有14家水产加工企业享受了先放行、后出证的优惠政策,上述企业出口总量已占全市的50%以上。2008年浙江局和舟山市政府签署了以质取胜,提高出口水产品质量合作备忘录,舟山局已出台了《出口水产品分类管理办法》,采取“过程抽样”检验模式,2008年起已在岱山9家出口水产企业试行。2008年底,我局已对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兴业有限公司等自检自控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开展实验室认可工作,下一步将根据企业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放行出证。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局将履行法律赋予检验检疫的职责,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出口产品的风险高低,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诚信经营情况,自检自控能力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舟山局已经拟定了《舟山检验检疫局出口水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舟山试行。
    目前,我国出口水产品按其原料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辽宁、山东为代表的绝大部分以来进料为主;二是以广东、福建为代表的绝大部分以养殖原料为主;三是以浙江、江苏为代表的海捕原料为主。不同的原料、不同的工厂加工的水产品质量风险是有区别的。反映意见中提出的“目前山东等省对水产品出口实施生产环节中样本抽检政策”其实我省早已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做法也大同小异。山东也仅限于青岛局在试行,因为青岛水产企业普遍规模较大、自检自控能力强,有的企业年出口量就达到近10万吨,且他们以来进料加工为主,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较为固定,来进料加工原料在进口时已实施了进口检测,风险是可控的。而浙江省出口水产品原料以海捕为主,原料未进行进厂前检测,输入地多而分散,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产品要求高低不一,风险相对较大,给生产过程中抽样检测带来难度。从舟山局2003年开始对6家企业的部分产品实施抽检情况看,也深深体会到这一点。
    二、关于检测项目的问题
    目前舟山检验检疫局水产品实验室检测能力已基本能满足出口水产品的常规检测要求,正常情况下不需送外地检测,从报检到放行出口流程时间基本控制在10天之内。舟山出口水产品中需要送省里检测的项目仅限农残、谷氨酸项目,农残项目2009年到目前为止共仅检测了29批次,谷氨酸6批次,仅占总出口批次的0.7%。
    关于“我省水产品出口每柜比山东省增加2000元,时间增长10天左右”的说法是不切合实际的。检验费收取标准是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4]2357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全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是一致的,规费统一上交国库。至于检测项目是按进口国要求设定并根据检测结果实施动态调整。据调查,除约占舟山出口总批次0.4%的养殖南美白对虾产品检测费超过2000元外,其它水产品出口检测费平均约为800元左右。经查舟山局检验流程记录,该局2008年1-12月共计检验出口水产品9125批,流程超过10天的约为18%,原因有三:一是企业报检后,由于贸易条件发生变化,要求延迟检验的;二是舟山水产品出口每年集中在下半年,样品检测时间集中以及设备维修原因;三是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毒水饺”、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等,临时增加针对性检测。可以说即使存在检测超周期的现象也是个案,而不是普遍性问题。
    关于反映的海水产品检测“孔雀石绿”的问题。海水养殖的海水产品检测“孔雀石绿”残留,是基于海水养殖产品存在从饲料、暂养、运输等环节污染“孔雀石绿”的风险。由于2008年5月以来,我国出口韩国的鳗鱼、黄颡鱼、石蝶鱼、鲤鱼等已有8批被韩方通报检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其中6批为孔雀石绿,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6月发布《关于向韩国出口水生动物的警示通报》(质检动函〔2008〕75号),要求加强对有关出口水生动物的孔雀石绿检测。鉴于2004年舟山曾发生以养殖鳗鱼冒充海鳗出口被韩国通报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为确保产品安全,在预警期内对于出口韩国的部分难以从外观上分辨养殖或捕捞的产品进行了孔雀石绿项目的监控,共21批。所以,检测“孔雀石绿”是针对某些养殖产品的,而不是对所有海水产品的所谓“批批检测”。
    企业亦有反映海捕产品检测氯霉素、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的问题,该项要求是欧盟2004/621/EC的规定,进口中国的养殖水产品、去壳的或者加工的虾、淡水野生小龙虾等动物源性食品必须批批进行化学测试,特别是有关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并在附加证书中出具检测结果,事关国家信用。我局多次提请总局与欧盟委员会交涉(浙检食函〔2005〕35号、浙检食函〔2009〕258号),在与欧盟交涉未果之前也只能按进口国要求进行检测。
近年来,中国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国内外高度重视。2001年,由于舟山出口的虾仁氯霉素残留,造成欧盟等主要进口国家停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出口水产品孔雀石绿残留事件、出口毒水饺事件、轰动全球的三聚氰胺事件等,都使我国出口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国际媒体关注的焦点。自2004年欧盟恢复进口中国的水产品以来,浙江检验检疫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根据进口国的要求实施检验、放行、出证,确保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维护进出口贸易正常开展,避免重蹈“氯霉素”事件覆辙,进出口水产品贸易逐年稳步发展。尤其是2008年初,毒水饺事件对中国出口食品声誉造成空前负面影响,在全国各省,包括山东等出口大省全面停止对日本出口水产品的严峻形势下,我局基于科学的风险分析,严格的检验监管,继续放行出口,并确保出口水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卫生问题,获得了许多企业的赞赏。
    三、加大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确保水产品贸易平稳开展
    为促进浙江水产品出口,近年来,我局积极承担了国外官方多次对我省水产品卫生考察工作,如欧盟、韩国、俄罗斯、日本等,为扩大我省出口水产品国际声誉,破解国外技术壁垒作出了巨大努力。2009年5月9日-14日,欧盟食品兽医办公室(FVO)考察组一行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农业部、商务部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对浙江省输欧水产品卫生监管体系进行考察。浙江检验检疫局会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商务厅、杭州、舟山等地市政府密切配合,付出巨大努力,克服我国与欧盟发达国家在渔业捕捞、养殖、生产、加工、官方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获得FVO考察组的高度认可。龚正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此次迎检工作,浙江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准备充分,布置周密,责任落实到位,争取到一个较好的结果。这在当前外贸出口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难能可贵。
出口水产品作为我省最大宗出口农产品,对于渔业发展、渔区稳定、渔民增收意义重大,尤其对于舟山市这一传统渔业大市更显重要。今后,浙江检验检疫部门将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履行把关职责的同时,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效能、改善工作质量,进一步做好服务促进工作。但是,促进水产品出口光靠检验检疫部门是不够的,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协作。需要渔业部门继续推动捕捞渔船的卫生设施改造工作、农业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水产投入品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加强非法添加物质的打击,贸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出口水产品企业迎接国外检查的指导和经济补助,加强媒体部门对食品安全质量重要性的宣传。由于浙江省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仅舟山检验检疫局辖区年检验放行出口水产品就近万批、20余万吨,检验检疫部门的人力资源紧张,检测设备超负荷运转,希望地方政府落实共建舟山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合作备忘录的各项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支持,对检验检疫部门官方监控抽样检测、实验设备配置等方面予以扶持,帮助检验检疫部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让水产品出口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提高自检自控能力,确保出口水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
    感谢对我局工作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继续根据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的部署,按照“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方针和“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强党建、求实效”的工作主线,进一步深化“双服务”专项行动,巩固发展学习实践活动成果,促进浙江外贸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盖章)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