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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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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对我出口水生动物和水产品实施呋喃类药物命令检查的警示通报

发表时间:2007-04-21 00:00:00

国质检食函〔2006 193
    自2005年10月1日日本对我输日水生动物和水产品进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监控检查以来,先后通报我22批水产品和12批水生动物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为此,日本决定于5月29日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立即对我输日鳗鱼及其产品和河豚鱼及其产品实施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命令检查,同时对我其他输日水生动物及水产品实施硝基呋喃类代谢物50%比例的监控检查。
    2006年以来,我输日水生动物和水产品被日方检出呋喃类代谢物情况已有所好转,为巩固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确保输日水生动物和水产品不再被日本检出呋喃类代谢物,避免日本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输日水生动物和水产品(HS编码包括03章项下所有商品和HS编码前四位1604, 1605项下所有商品)的警示通报如下:
    一、各局应充分认识出口水生动物和水产品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加强对吠喃类代谢产物检测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78号)、《关于加强出口水生动物和水产品药残监测和检测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113号)、《关于日本检测吠喃类代谢产物残留方法的通知》(质检食函〔2006〕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活鳗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67号)等规定,认真做好出口水生动物和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防止日方再次从我输日水产品中检出硝基吠喃类代谢物等禁用药物残留,避免事态扩大。
    二、各局应要求出口水产企业和养殖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承诺制。出口企业须出具《质量承诺书》,承诺未使用违禁药物和违规使用药物,未从非注册和备案养殖场收购水生动物,生产加工活动诚信守法。凡未提供《质量承诺书》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得受理其出口报检。
    三、已被日方通报并暂停出口的问题企业,未经总局批准,一律不准恢复出口。今后,凡出口水生动物和水产品被进口国家或地区通报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有关局要立即取消用药养殖场的注册或备案资格,暂停问题企业产品向通报国家或地区出口一年。
                            浙江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翻印        200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