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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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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自2010年起为我国企业办理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合法捕捞证明文件

发表时间:2009-12-11 00:00:00

    为打击全球的非法捕鱼活动,阻止相关渔获物及其加工品进入欧盟市场,欧洲理事会于2008929正式通过《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从20101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大部分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 
  据此规定,从2010年开始,我国出口欧盟的大部分海洋捕捞产品除须出具原产地证明、卫生证书外,还需附加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只有观赏鱼等少数产品不受此限制。不受限产品包括:淡水渔业产品;从鱼苗或幼体养殖的水产养殖产品;观赏鱼类;活牡蛎;鲜活、新鲜或冰鲜的扇贝,包括皇后扇贝,栉孔或海扇或扇贝属;冷冻的大扇贝;新鲜或冰鲜的其他扇贝;贻贝;不是来自海洋的螺类;制作或保存的软体动物。 
  《条例》规定的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包括合法捕捞证明和加工厂声明两种形式。合法捕捞证明是指为我国渔船(含远洋渔船)合法捕捞产品输欧出具的证明。加工厂声明是指为我国水产品加工企业加工来自其他国家的原料后产品输欧出具的证明。 
  我国农业部是唯一得到欧盟认可的中国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审批单位。为保证我国水产品输欧贸易的正常开展,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宣布农业部自201011日起,为输欧水产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的确认和加工厂声明的认可,并明确了相关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根据通知要求,农业部渔业局将具体承担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的确认及加工厂声明的认可工作。出口企业的相关申请应寄至农业部渔业局国际合作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125,电话:010-59192973,传真:59192951,电子邮件:inter-coop@agri.gov.cn)。该局根据工作程序及适用的我国和国际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对合法捕捞证明的审核重点是渔船船名和捕捞许可等;对加工厂声明的审核重点是原料供应国主管部门所出具合法捕捞证明的真伪以及该合法捕捞证明所提及渔船是否违反了有关国际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
  该局委托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下称远洋分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称流加协会)按其业务范围将审核后的文件送达有关公司。
  通知要求,水产品来料加工企业在购买原料加工出口欧盟前,必须向原料供应国的出口商说明该批次产品将出口欧盟,请其提供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出口、再出口企业原则上应于货物抵达欧盟港口20个工作日前申请合法捕捞证明确认或加工厂声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