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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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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通知

发表时间:2009-04-03 00:00:00

农办经[2008]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我部研究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农业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其中渔业类如下: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来源:省流通与加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