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风险预警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风险预警>日常警示日常警示

资深专家权威分析美国鲶鱼检测新法

发表时间:2009-03-18 00:00:00

    据国外权威专家分析,美国国会要求美国农业部(USDA)将鲶鱼检测写入2008农业法案,可以看出国会意在要求鲶鱼必须继续接受检测,而进口鲶鱼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自然是在劫难逃。2009年12月1日过后,这些转变是否产生,届时将见分晓。
     不难看出,被网入法定检测的并非只有鲶鱼,所有人工养殖鱼类和贝类均受牵连。此次变化非同小可。
     有人认为“鲶鱼”指的只是北美品种的鲶鱼,因为根据2002年的农业法案,只有北美的鲶鱼才能标上“鲶鱼”标签。这一说法很快被美国农业部官方否认,农业部并不同意此观点。但是既然国会给予了他们定义“鲶鱼”的权利,想在法庭上推翻自己的解释无异于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更具争议性的问题是,美国农业部是否可能决定检测其他鱼类和贝类。2008农业法案会议报告宣称USDA的权利限于“根据联邦肉类检测法案,在考虑必要的情况下适当的修正受检品种的定义。”而根据法案,其“受检品种”必须是“牲畜”。
    因此,搞清楚鱼类和贝类是否属于“牲畜”极为重要。2008农业法案和联邦肉类检测法案对此未有任何回应。美国农业部现行条款定义的“牲畜”为牛羊猪马驴或其他马科动物,而非鱼类扇贝。但是只要美国农业法改变在即,这些条款总会被修改。
     农业法条款相互抵触。在现行的美国农业法中,部分法案中的条款并不包含鱼类和贝类。但是,包括2002农业法案在内的其他法案,均将所有的人工养殖动物归类为“牲畜”。因此美国农业部将有可能扩大范围,将人工养殖鱼类和贝类列入检测名单。
     但是考虑到美国农业部本身缺乏鱼类和贝类检测经验,检测范围——至少在短期内——仍有可能维持现状。一旦鲶鱼和其他品种的国内生产企业成功的走进受检的殿堂,未来也许会有更多的其他品种被要求接受检测。在美国农业部公布新法之际,其必须将“人工养殖鲶鱼”和“运输给加工企业”等这些条件纳入考虑范围。美国国会为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留下的信息也仅限于此。因此,从这一点上看,我们能做的只剩下对其检测要求的推测。
     新法很可能包含一些与现行相同的基本要求,包括用以规范工厂肉类加工的各种先例条款和细则。这一肉类法律体系与美国食品药监局(FDA)现行的水产品法律体系有着根本性的不同。现行的水产品法律系统是基于普通标准而立,且不存在先例。而在监管水平方面也存在差异,因为美国检测人员对工厂实施的检测频率远高于食品药监局。
     美国农业部很有可能要求每一次重要的船运抵达美国港口时接受重检。正如美国食品药监局目前所执行的条款要求,美国农业部首次确定了出口国家的监管程序至少要与美国相等。
     外国监管机构陷入两难地步。他们不得不向美国农业部申请找出均等程序。美国国内工厂12月就要实施新法。在食品安全检验局公布新法,建成国内检验程序之前,如何要求国外监管程序满足一致性?在12月新法实施之后,国外对等程序仍未出现,食品安全检验局是否允许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加工厂同样进退两难。为满足附加病原体减少标准,加工厂可能被要求更新设备和设施,修改HACCP计划,采用新的检测程序或方案。
     其他的不定因素也可能对市场产生影响。2008农业法虽已通过,但美国国会并未取消食品药监局现有的鲶鱼检测和管理权利。因此,2009年后食品安全检验局和食品药监局是否会公布调整管理,或在两部门之间委派责任机构,我们不得而知。美国农业部与美国食品药监局在食品检测方面存在抵触,那么两部门未来在人工养殖鱼类和贝类的生产运营管理方面将问题重重。
    2009年将是美国人工养殖水产品进口检测的一个转折点。美国农业部根据2008农业法从国会手中接过权利,为美国生产企业指明了一条调整道路,人工养殖水产进口管理力度将会得到加强,而美国农业部也因此有机会获得高于食品药监局的权利。
    这一部“鲶鱼”法律究竟是针对单一品种的一次性案件,而或是人工养殖鱼类和贝类整体管理权力的战略性转变,我们拭目以待。(来源:第一食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