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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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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规定:水产品不能使用焦亚硫酸钠

发表时间:2008-10-17 00:00:00

    10月9日,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在舟山召开了有关焦亚硫酸钠在水产品中使用的专题论证会,出席会议的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副局长、韩斌副处长、市质量检测中心王主任;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章又荣、程国芳副处长;舟山检验检疫局沈永年和舟山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周震海。
    韩斌副处长首先介绍了召开专题论证会的由来,舟山有一家企业向省、市技术监督局反映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450-2003“海捕虾保鲜操作技术要求”中规范了使用焦亚硫酸钠的处理方法,是违反了GB 2760标准规定的焦亚硫酸钠不得在水产品中应用的规定,要求废止或修改DB33/T450-2003省颁标准,禁止焦亚硫酸钠在水产品中使用。
    焦亚硫酸钠作为保色、保鲜剂在舟山海捕水产品,特别是虾、蟹中使用已有长远的历史,上述产品在出口时因亚硫酸盐(以二氧化硫计)超标而发生退柜也时有发生,前几年工作主要是规范亚硫酸盐的使用方法上,没有顾及到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因为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了对虾制品的二氧化硫限量标准:生虾二氧化硫小于100ppm,熟虾小于30ppm。欧美等也允许亚硫酸盐限量在10-100ppm之间,但须在产品包装的标签上予以声明;韩国于2006年5月17日起提高了对亚硫酸盐的检测标准,生熟制品均为30ppm。这些限量标准是基于亚硫酸盐有一定的毒性,对人体的肠胃、肝脏有损害,尤其对哮喘病患者会加重病情。
    由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所引发的食品安全危机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在这一大背景下,来检讨水产品违规使用焦亚硫酸钠问题,应有新的认识和高度。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应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省地方标准中有关涉及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方法等应以修改或废止。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加强对渔船(收购船)源头产品的亚硫酸盐的监测控制,并建议工商部门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水产品亚硫酸盐的管理和检测。但在涉及到产品标准时,参照国家对奶制品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亚硫酸盐(以二氧化硫计)应小于100ppm的标准。(周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