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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施行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

发表时间:2014-04-25 14:31:30

浙企腰杆更硬
浙江日报记者  刘乐平  通讯员  孙少波

  《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由省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贸易摩擦应对方面的规章。
  《办法》将预警信息界定为“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正式立案调查之前获知的涉及出口产品反倾销的信息,以及在正式立案调查之后对应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同时,规定企业、预警点行业组织、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获知预警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或者通知工作。
  记者从省商务厅了解到,我省于2007年在国内首推“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制度,目前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已基本涵盖了我省主要外贸出口产业,在全省块状经济、传统优势产业及新兴产业建成116个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
  考虑到预警点行业组织在工作机制、人员配备、设施条件、应对经验等方面相较于非预警点行业组织有一定的优势,《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些方面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立案后,由涉案产品所在行业的预警点行业组织承担应对职责。
  根据“防范在先、积极应对、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综合考虑国际通行规则和我省实际,《办法》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
  企业是当仁不让的应对主体。随着实力和认识的提高,我省小企业打官司的动力正越来越强。《办法》规定,有关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规范出口行为;及时向有关行业组织报送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信息,配合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并履行应诉主体义务。
  《办法》规定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报送、说明、告知。一是应诉信息报送,即自应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应诉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二是强制应诉企业的不应诉说明,即自调查机构公布强制应诉企业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说明不应诉的理由;三是特殊情况的告知。
  《办法》还明确了有关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可以使用的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发起或者参加复审;二是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多(双)边交涉等应对措施申请;三是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将有关事项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