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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12-18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农 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标识简介
(一)标志图案涵义
标志图案(见样标)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二)标识的种类、规格、尺寸、单价及起订量
标识种类 |
规格 |
尺寸(mm) |
单价(元) |
起订量(万枚) |
标识应用范围 |
刮开式纸质标识 |
1号 |
19×25 |
0.02 |
8 |
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 |
2号 |
24×32 |
0.035 |
4 | ||
3号 |
36×48 |
0.055 |
2 | ||
锁扣标识 |
个 |
吊牌20×30
扣带2×150 |
0.055 |
1 |
主要应用于鲜活类无公害农产品 |
捆扎带标识 |
米 |
1000×12 |
0.22 |
2400米 |
用于需要进行捆扎的无公害农产品上 |
揭露式纸质标识 |
1号 |
10(直径) |
0.008 |
22 |
可直接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 |
2号 |
15(直径) |
0.011 |
11 | ||
3号 |
20(直径) |
0.02 |
7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3 | ||
5号 |
60(直径) |
0.15 |
0.7 | ||
揭露式塑质标识 |
2号 |
15(直径) |
0.011 |
11 |
加贴于无公害农产品内包装上或产品外包装上 |
3号 |
20(直径) |
0.02 |
7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3 | ||
5号 |
60(直径) |
0.15 |
0.7 |
(三)标志的权威性
该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是加施于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该标志的使用是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标识的防伪及查询功能
标识除采用传统静态防伪技术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刮开标识的表面涂层或在标识的揭露层可以看到16位防伪数码,通过输入此防伪数码查询,不但能辨别标识的真伪,而且能了解到使用该标识的单位、产品、品牌及认证部门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查询。
1.全国统一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四网合一的手机短信查询,短信查询号码为958878。
将16位防伪数码依次从左至右输入,发送到958878,以上短信息发出后,约3秒钟左右,发送的手机会收到以下回复信息:
您所查询的是xx公司(企业)生产的XX牌XX产品,已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注:全国统一手机短信查询,移动用户、联通用户、小灵通用户均发送到同一号码,短信查询号码958878,网络覆盖全国,只有吉林省的小灵通用户没有开通。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内均可查询。
2.通过互联网查询
登陆http://www.aqsc.gov.cn的防伪查询栏目,在防伪标识查询框内输入16位产品数码,确认无误后按“查询”键,即可迅速得到查询结果,数码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内均可查询。
注:请在收到标识后进行防伪数码抽样查询,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联系方式见后)。
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征订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数码防伪查询的方法为移动用户将短信发送到3315,联通用户发送到93315。
二、标识的征订与发放
凡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使用标识,并填写《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有以下两种征订方式:
一是填写征订使用说明中的附表;
二是网上征订,登陆http://www.aqsc.gov.cn的监督管理栏目,点击“标识使用征订表网上填报”进行填写。
三、标识的运输
我中心采用中国邮政包裹邮寄和铁路中铁快运方式来进行标识的运输工作,使用中铁快运方式运输的要注明所到的铁路站名。标识的运输釆取运费预付方式,即收货方随标识款提前预付全部运输费用,预付的运费的标准为标识货款总金额的4%,其中包含1%的包裹投保费用,标识如有丢失我中心作为托运人可协助投保人(标识使用方)向承运方追偿。
标识自行提取的,不需支付运费和投保费。
四、标识的使用
(一)范围和期限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二)注意事项
1. 标识忌揉搓,忌雨忌晒,应放在通风、干燥、室温环境中保管。
2. 揭露式标识粘贴稳定后,方可达到设计的揭显效果。
3. 标识只能在标识外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指定产品上使用,任何未按规定使用标识的,造成查询错误,责任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五、标识使用者的使用管理
标识使用者应当建立标识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三年, 以备后查。
六、标识的监督、检查、处罚和举报
(一)标识的使用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标识使用权。
(二)任何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本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任何违反使用规定的,有向国家有关部门(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七、标识与证书的关系及证书管理规定
(一)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准予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二)证书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三)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要求,重新办理。
(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独立或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和鉴定。
(五)获得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其证书使用,并责令限期改正:
1、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
2、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
(六)获得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撤销其证书使用:
1、擅自扩大标识使用范围的;
2、未按认证产品数量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
3、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
4、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的;
5、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八、本说明及使用规定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
征订单位情况 |
企业名称 |
| |||||||||
产品名称 |
|
证书编号 |
| ||||||||
销售渠道 |
超市□ 专卖店(柜)□ 农贸市场□ 出口贸易□ | ||||||||||
标识种类 |
规格 |
尺寸(mm) |
单价(元) |
数量(万枚) |
粘贴附着物 |
包装规格(说明) |
金额(元) | ||||
产品 |
包装 | ||||||||||
刮开式纸质标识 |
1号 |
19×25 |
0.02 |
|
|
|
|
| |||
2号 |
24×32 |
0.035 |
|
|
|
|
| ||||
3号 |
36×48 |
0.055 |
|
|
|
|
| ||||
锁扣标识 |
个 |
吊牌20×30
扣带2×150 |
0.055 |
|
|
|
|
| |||
捆扎带标识 |
米 |
1000×12 |
0.22 |
|
|
|
|
| |||
揭露式纸质标识 |
1号 |
10(直径) |
0.008 |
|
|
|
|
| |||
2号 |
15(直径) |
0.011 |
|
|
|
|
| ||||
3号 |
20(直径) |
0.02 |
|
|
|
|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
|
|
|
| ||||
5号 |
60(直径) |
0.15 |
|
|
|
|
| ||||
揭露式塑质标识 |
2号 |
15(直径) |
0.011 |
|
|
|
|
| |||
3号 |
20(直径) |
0.02 |
|
|
|
|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
|
|
|
| ||||
5号 |
60(直径) |
0.15 |
|
|
|
|
| ||||
合计金额(标识款合计×1.04) |
| ||||||||||
收
费
方 |
名 称 |
| |||||||||
地 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手 机 |
|
E-mail |
| ||||||||
运输方式 |
邮寄□ 中铁快运□ 自提□ |
运输
说明 | |||||||||
|
|
|
|
|
|
|
|
|
|
|
|
征订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