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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摘要)

发表时间:2024-01-04 08:53:12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发展信心,特制定实施办法。摘要以下。 
       1.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允许企业新购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从2023年执行到2027年度。
       2.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落实企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4.实施“千团万企”行动助力民营企业拓市场。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愿保尽保的给予保费全额奖励,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对材料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批复办结率不低于90%。
       5.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改造步伐。对水产全流程自动化生产线示范项目,2023年完成的按实际投资额40%、不超过400万元补助,2024年完成的按实际投资额35%、不超过400万元补助;对市内首套(首批次)关键智能化装备示范项目,2023年完成的按实际投资额35%、不超过200万元补助,2024年完成的按实际投资额30%、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共性装备(生产线)研发示范项目,2023年完成的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2024年完成的按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
       6.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80万元、10万元奖励。(来源:市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