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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行新质量安全法规 我国水产出口将受影响

发表时间:2006-08-09 00:00:00

    自今年1月1日起,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正式生效,正式停止使用涉及水产品、肉类、肠衣、奶制品等食品的91/492/EEC、91/493/EEC、91/494/EEC、91/495/EEC等16个指令,并对部分执行的指令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开始施行的还有2004/852/EC、2004/853/EC、2004/854/EC、2004/882/EC等4个欧盟规章,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
    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更加强调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突出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义务;认为食品的可追溯性是确保其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食品工业生产者应确保他们投放在市场中的动物源性产品都拥有健康标识或身份鉴定标识;突出强调了官方监管和官方分析实验室的作用;还强调首先第三国(即欧盟以外的进口国)获得欧盟的批准,同时第三国的食品企业也要获得欧盟的批准。欧盟是我国水产品贸易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05年出口额达到10.6亿美元。新法规实施后对我国水产品出口的具体影响还需进行深一步研究。(摘自桑普生化网页)
    另载:欧盟今年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将对食品出口企业造成影响。
    1、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主要包括:①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②从源头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各环节安全;③全面推行HACCP认证;④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⑤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2、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主要内容包括:①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②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③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④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3、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主要内容包括:①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②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③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控制措施;④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摘自食品行业实用资讯商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