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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检验检疫局向有关企业发出关于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备案登记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07-06 00:00:00

    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导致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风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检检[2006]135号)文件,并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文件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盛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包装食品不准销售食用。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不得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由于该规定涉及面广、影响大,直接关系到我市水产品这类大宗物资的进出口业务,希各企业高度重视。为确保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保证辖区内有意继续从事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生产的企业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舟山检验检疫局于6月16日向各有关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生产使用企业发出《关于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备案登记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生产企业平面图;生产企业概况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进口商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进口商在进口食品受理备案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和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舟山检验检疫局自发文之日起受理备案登记。若相关企业有什么不明之处,请与舟山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联系。本通知可在http://www.zsciq.gov.cn下载。
    联系人:洪青林、张晖、胡毅敏
    联系电话:0580-2821817;2823707;282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