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行业资讯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行业资讯>行业资讯行业资讯

让大海有个喘息之机 舟山停止新造捕捞渔船

发表时间:2007-07-27 00:00:00

    从今年起,舟山市有关部门已关上新造捕捞渔船的审批“闸门”,并一律停止审批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
  近几年,舟山市通过调减国内捕捞强度,推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业“减船减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从2001年10月渔民“双转”工程启动至2005年底,全市共报废拆解渔船1703艘,分流渔民8682人。去年,又调减国内捕捞渔船226艘,分流渔民1519人。今后几年,该市将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数量控制。
  据了解,该市对渔业船舶实行数量控制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严禁新造捕捞渔船及向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格控制辅助渔船建造;规范市内渔船买卖,理顺以往买卖关系等。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渔业主管部门已一律停止审批新造捕捞渔船申请,并规定各地掌握的富余马力指标不得用于当地渔民新造捕捞渔船。为加强对国内渔业船舶的管理,今年4月,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舟山市国内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市内购置管理规定》,要求各地更新、改造、购置渔业船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捕捞渔船必须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辅助渔船必须取得准购、准造证明。更新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渔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捕捞渔船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淘汰旧渔船更新捕捞渔船的,必须由市、县(区)渔政渔监部门联合监督后,由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出具报废拆解证明,并报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今后市内买卖渔业船舶,必须事先征得买卖双方村社(公司)、乡镇(街道)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渔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业船舶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禁止国内渔业船舶在市内跨户籍地挂靠,发生违规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并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优惠补助政策。作者:通讯员张奔记者谢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