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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浙江省“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7-02-02 00:00:00

“十一五”期间浙江省计划改造三千艘渔船卫生设施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对“渔船改造工程”的实施内容、目标任务、实施办法、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方案的实施,将对保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我有水产品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产生巨大的作用。现全文刊登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履行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我省水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十一五”期间将在全省组织实施“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渔船改造工程”)。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渔船改造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已经成为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浙江是海洋渔业大省,传统的海洋捕捞业是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全省约65%的水产品产量、80%的水产品加工企业、70%的水产品出口依赖于海洋捕捞业。海洋捕捞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渔业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局。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精神,“十一五”时期,我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海洋强管理、渔业上水平、渔民持续增收、渔区繁荣发展为总体要求,努力实现“五个转变”,切实做到“五个更加”,把产业指导的工作着力点从产量增长转移到质量提高上来,通过优质实现优价,达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目的。按照“安全、经济、实用、卫生”的要求,加快对省内捕捞渔船的卫生设施规范化改造,对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鱼,有效破解国外贸易壁垒,促进水产品出口,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渔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内容
    渔船卫生设施示范改造工程是指“十一五”期间,通过一定的财政扶持,在试点示范、摸索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对省内相关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渔船卫生设施改造,经过5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努力,在我省建成一支卫生保鲜设施良好、产品安全优质高价、能有效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海洋捕捞船队,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渔业资源利用附加值。
    (一)实施对象
    “十一五”期间重点是我省海洋捕捞渔区中主要为出口水产品供应原料的大马力钢质海洋捕捞渔船和渔获物收购运输船。
    (二)改造要求
    改造后的渔船卫生设施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渔船上鱼舱的底板、顶板和围板铺设不锈钢或玻璃钢板等表面光滑、易于清洗消毒的防水材料;
    2、船上的厕所安装瓷器洁具、四壁和顶板铺设瓷砖和塑料板等易于消毒的防水材料;
    3、渔船上的生活、生产用水的水龙头,更换成脚踏式或感应式水龙头;
    4、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保持干净、整洁;
    5、能有效防止有害人类健康的物质传递给渔获物,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对施工船厂的要求
    承担渔船卫生改造施工的船厂,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经所在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以大马力钢质海洋捕捞渔船为重点,采取自愿与引导、鼓励与支持、示范和推广相结合的办法,积极稳妥、有重点地逐步实施大中型渔船卫生设施改造。力争完成3000艘改造任务。
    1、选点试验阶段(2006-2007年)
    在省内已进行过渔船卫生设施改造、管理比较规范的市、县,选择一批船龄在10年以内、为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渔船进行试点探索,为今后大面推广提供经验。期间,编制完成浙江省大中型海洋捕捞卫生设施基本标准,争取尽快通过省标准管理部门发布实施。
    2、引导推广阶段(2008-2010年)
    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实行引导鼓励政策,在全省沿海各地推广实施渔船卫生设施改造。一旦强制性标准出台后,将此作为渔业船舶检验的必检项目,并先对定期大修和新造的渔船试行。
    2010年以后,由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对所有海洋捕捞渔船按标准要求强制达标。
    四、组织实施
    (一)选点试验阶段
    1、由试点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或紧密型渔业(船)经济合作组织中落实渔船改造试点单位:
    2、按照当年度省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改造试点单位填报《渔船卫生设施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表》(附表一)、《渔船卫生设施项目计划表》(附表二)等渔船卫生设施改造试点项目书面材料,经县、市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报省局;
    3、申报项目经我局批准后立项实施,并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当地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
    4、渔船卫生设施改造试点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初级水产品质量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等方面的专家按《渔船卫生设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表》(附表三)要求进行验收;
    5、验收合格的,经公示无异后报我局备案;并凭验收合格证明向县(市、区)财政申请财政专项补助。
    (二)引导推广阶段
    1、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附表二要求申报渔船改造计划,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局,省局按申报情况制定“……年浙江省渔船卫生设施改造计划”;
    2、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渔船卫生标准》(待制定)内容组织实施;
    3、凡列入省渔船卫生改造计划的渔船,卫生设施改造完成后,由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初级水产品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等方面的专家按附表三进行验收;
    4、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局备案;省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渔船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5、凡列入省级渔船卫生改造计划的,给予适当支持。对渔船改造工程成效显著的市县,省里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措施。为确保渔船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省局将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渔业处、船检局等相关处室(单位)参加的渔船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渔船改造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它作为提升传统贸易保护性措施的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已延伸到渔业生产的全过程,海洋捕捞业是我省渔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至今我国尚无渔船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使渔船改造工程得以顺利实施,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省局将组织力量,尽快制定相关渔船卫生标准,并通过标准主管部门尽快发布实施,为我省渔船卫生作为生产准入的要求强制实行打好基础。
    (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省局将把渔船改造工程列为对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各地出台政策、宣传发动、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统计汇总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对渔船改造工程成效显著的市县,省里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倾斜安排省级示范项目;对措施不力、工作浮夸、弄虚作假、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并酌情减少各类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项目。(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