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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则》简介

发表时间:2007-01-26 00:00:00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新《税则》)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相比作了重大调整,与入世以来每年一次的常规税率调整不同,是2002年以来的又一次较大幅度、较大范围的调整。
    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实施新《税则》,其意义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我国既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又是世界海关组织的缔约国,实施新《税则》既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也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贸易便利化提供便利;二是通过实施新《税则》,有效配合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三是实施新《税则》,为有效落实国家进出口关税政策及贸易管制措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最显著的特点是,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八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五大类,是近10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最大的一次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税率调整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方面: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1. 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2. 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3. 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至40%滑准税。4. 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二、出口关税调整方面:
  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由于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相比有1600多个税号发生改变,对跨年度使用的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的通关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海关管理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何尽快掌握新《税则》上,在执法过程中实现管得住、通关快。再者,对海关贸易统计数据和分析监控产生较大影响。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国际贸易标准商品分类目录,目前已为201个国家(地区)和经济联盟所采用,涵盖全球国际贸易量的98%以上,各国越来越多地将协调制度商品分类技术作为实现本国产业和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现行的关税及国内税的征收、原产地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措施、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障措施、军控、防核武器扩散、检验检疫和环保管理以及我国实施的其他各类非关税措施,均已广泛采用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所确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