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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应对北京实行水产品准入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6-12-18 00:00:00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和各级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益重视,国内一些大中城市对水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力度正逐步加大。北京自11月1日起对水产品进京销售实施市场准入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据悉,上海、大连、厦门等城市也开始建立并逐步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北京的水产品市场准入对我省的部分捕捞、海淡水养殖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的销售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应对北京等城市已经或将要实行的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尽可能降低对我省水产品进京和出省销售的影响,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力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继续加大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力度,深入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做好无公害“双认证”复查换证工作,切实提高初级水产品质量水平。同时,各级渔业主管局和渔业执法部门要按照“数量与质量并重,认定(证)与监管并举”的原则,建立健全例行检(抽)制度,抓好证后监管,要把生产者完善“三项记录”和规范使用渔业投入品作为证后监管的重点,切实建立起初级水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二、积极应对北京等城市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积极应对。
    l、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函》(附1)和《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附2)精神,请各级渔业主管局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确定并推荐出具水产品质量证明和产地证明的部门或组织名单,并按规定格式(附3)填写,盖章后由各市级渔业主管局汇总。各市渔业主管局将所辖各县(市、区)指定的质量证明和产地证明单位汇总后加盖公章,于12月5日前报我局渔业处,同时将名单发至农民信箱梅凯先,联系电话0571-88007109。
    2、各地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及时把北京市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尽快告知广大捕捞、养殖生产者和初级产品加工企业,密切关注和了解我省水产品进京销售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我局。
附:1、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北京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函。
2、浙江省            县入京水产品产地和质量证明出具单位统计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函
……………………………………… 京食安函[2006]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保证首都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将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届时进入北京市场销售的水产品,须具有明确的产地证明,并保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危害人体健康。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经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禁止在北京市场销售。现就准入制度中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GBl8406.4—2001)及其他相关标准,准入制度中所称水产品是指来源于养殖、捕捞活动,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类(包括头足类)、爬行类、两栖类等鲜活、冷冻品。
    二、有效的产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是水产品进入北京市场销售的必要条件,需根据水产品种类、来源、渠道提供相应的证明。有相关国家标准的渔业产品,其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获得渔业部门认定的标准化养殖基地,以及获得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UACCP、1S0900Q认证的水产品生产者,其认证证书复印件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由被认证单位出具每批次水产品的产地证明。
    未获得以上认证的水产品生产者,共水产品在出塘前应提前向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部门提出申请,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后附具检验报告,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或机构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产地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委托乡镇、村委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出具。
近海捕捞的渔业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或机构出具水产品质量证明和产地证明。 
远洋企业在外捕捞的远洋渔业产品,由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出具远洋,渔业产品证明,以证明其捕捞企业名称、捕捞鱼种、捕捞数量、捕捞海域、捕捞时间等,作为其产品质量证明和产地证明。
    国外进口水产品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证明其产地、品种、国内经销商、检验检疫结果等。
    各地批发市场向北京市场销售水产品需提供上述证明的复印件并盖章,并由经营者开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确品种、数量等信息。
    三、为落实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保证贵地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害,请协助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保证有关证明真实有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将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执行水产品检验职能或出具质量证明的单位,以及出具水产品产地证明的部门或组织的名单,以电子表格形式(见附件5)送达北京市农业局。
    (二)请协助北京市相关部门,指导向北京市场供应水产品的生产企业、水产养殖户、批发市场及经销商落实提供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工作,逐步规范水产品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管理,确保贵地的水产品顺利进入北京市场。
    感谢贵办公厅多年来对北京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支持。
特此函告。
    联系人:王蕾、李异(010—82691207);  杜英杰、张靖(010—82078420)。
附件:l.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 认证养殖水产品产地证明参考格式
3. 非认证养殖水产品产地证明参考格式
4. 海洋渔业捕捞水产品产地和质量证明参考格式
5. 水产品产地和质量证明出具单位统计表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京食安发[2006]6号 ………………………………………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近年来,我市屡次在水产品养殖、储运过程中检出致病菌、违禁药物和其他违法添加的化学物质。为进一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格防控水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与风险,保障首都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市工商局、农业局、卫生局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将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现将《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
    一、建立准入标准,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市和外埠渔业养殖基地、水产品生产企业、个体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的水产品进入北京市场,不得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部门检验,每批次水产品最大应以车为单位提供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进口水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票据证明不全或票据证明与货物种类不符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二、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监督水产品经营户检验每批次水产品的出县境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经营者应建立水产品台账,登记养殖或捕捞单位个人名称、地址、产品种类,以及货物的产地、品种、运输工具牌号等,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备查。由市场.主办单位与相对固定的外埠水产品养殖地或供货商签订责任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退出条款。
    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水产品批发市场销售水产品应向零售环节提供《北京市市场销售凭证》,详细填写市场名称、售货单位、售货日期等内容,并与检验证明和产地证明一同登记备案,零售环节索要相关证明的可以复印。零售环节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信誉单或信誉卡,保证实现全程追溯。
    四、强化水产品市场监督管理
    在加大市场升级改造和提升市场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水产品批发市场向着专业化和定点销售的方向发展,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淘汰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市场,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市场坚决不允许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
    五、明确水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商场、超市和市场内经营水严品的柜台或摊位实行挂牌公示经营,制作“水产品公示牌”,标明品种、产地等信息,并索要进货渠道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复印件供消费者索验。对未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和委托检测制度,以及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通报而延误防控措施的市场主办单位、商业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六、严厉打击水产品场外交易行为
    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一些非法渠道的水产品会在市场周边形成场外交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控水产品批发市场周边情况,对水产品场外交易行为,坚决从严从快予以取缔。同时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规定,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管理,禁止在责区内停放送货车辆,保持场外环境整洁有序。
    七、建立水产品监控网络
    本市渔业养殖企业和个体渔业养殖户要建立和保留产地生产记录,并由市、区(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在北京市各大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监控点,确保各单位发现与水产品安全有关的案件线索及市场控制情况能及时上报。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定期收集汇总水产品检测数据,分析水产品质量情况,保障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八、开展水产品市场食品安全检测
    水产品批发市场要定期委托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内水产品经营户销售的水产品抽样检测,卫生、农业、工商等政府执法部门依法定期对水产品市场进行抽检。随着市场设施升级改造和相关规范、标准的逐步落实,水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设施,开展自检。经营水产品的商场、超市、市场对日常委托检测和执法部门监督抽测中不合格的水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对半年内出现三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水产品产地实行区域退出,不得进入北京市场。
    九、强化水产品经营场所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
    经营水产品的市场、商场、超市要严格执行售前售后消毒措施,严格日常消毒制度,加强对水产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预防鲜活水产品滋生并携带致病菌,督促经营人员定期体检,保障自身安全。如发现水产品携带疫病的情况,相关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对受到污染的现场及时消毒,销售人员和有接触史的人员进行隔离,并对其开展流行病调查工作,坚决防止疫病向人群扩散。
    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本市水产养殖基地的抽检任务,加强对渔业养殖户生产投入品的监督和指导。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流通领域水产品的抽检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签订准入协议及批零挂钩协议,监督市场落实各项准入措施,促进准入制度的落实。监督市场实行不合格水产品的产地退出。配合农业部门、卫生部门在经营场所实施抽样检测,在发生水产品食品安全事件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市场控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水产品经营场所的清洗消毒,在发生水产品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做好现场消毒和货物处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街头流动无照经营水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明确监管任务、监管责任及责任人,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导致水产品食品安全事件的,要追究相关环节和辖区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认证养殖水产品产地证明参考格式
北京市      批发市场:
现有我县          村养殖户     生产的     (品种),产量     公斤,进入你市场交易。该养殖户获得了     认证,证书编号     ,产品符合     质量标准,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            日至            日。
 
                    水产养殖地(章)
              
 
附件3
非认证养殖水产品产地证明参考格式
北京市     批发市场:
现有我县          村养殖户     生产的     (品种),产量     公斤,经     检测合格,产品安全无害,进入你市场交易,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            日至            日。
 
                    水产主管部门或村委会(章)
              
附件4
海洋渔业捕捞水产品产地和质量证明参考格式
 
北京市     批发市场:
今有我县          村渔业经营者捕获的     (品种),产量     公斤,进入你市场交易。该产品系近海捕捞渔业产品,未经污染,符合水产品相关标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            日至            日。
 
                    渔业主管部门(章)
              
 
附件5
北京市水产品产地和质量证明出具单位统计表
所在行政区(        )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2
浙江省    市    县入京水产品产地和质量证明出具单位统计表
省、市、县(市、区)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农业部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强化水产养殖用药监管工作
    上海市在对市场销售的大菱鲆(俗称多宝鱼)的质量抽检中,发现几种禁用药品残留量超标,引起社会关注。农业部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提出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一是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赴大菱鲆生产地区山东省调查了解水产品养殖用药情况。同时,要求近期派往各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组,将硝基呋喃类等禁用兽药违规使用情况也列为督查重点;二是农业部立即下发了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迅速采取措施,开展禁用兽药专项检查,从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环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规章,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帮助广大渔农民科学、合理、规范用药;三是组织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专项抽检,对违法使用禁用兽药的水产养殖企业要立即扣押,监督销毁,并依法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大菱鲆的主产地山东省也迅速行动,在获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情况通报后,省海洋与渔业厅紧急通知各市,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组织开展对大菱鲆的药物残留专项抽检和摸底检查工作;同时要求各生产企业严格产品出厂(场)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市。
 

专家谈是非多宝鱼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雷霁霖院士介绍,自11月17日上海发生多宝鱼事件,连日来各地电话不断,各媒体蜂拥而至。一时间多宝鱼被全面封杀,消费者惊慌失措,市场面临全面崩溃的局面。面对此种情况雷霁霖院士认为:要科学分析,依靠专业科学家澄清硝基呋喃类代谢产物致癌的说法,以免广大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产生恐慌心理。他同时建议借鉴国外经验,以说明书的形式,传递食品安全信息。同时加强垂直监管,出台圆满解决此类事件的方案,以免出现多米诺效应,最大限度保护新兴产业的发展。

    他说,多宝鱼事件是新兴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是前进中出现的问题,是可以解决好的问题。多宝鱼事件对业者来说是一次警钟,也是挑战,是一次提高产业水平、规范养殖行为的一次良好机遇。这次事件,将使业界重新认识自己、重新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总体上认识自己、重新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总体上说是一件由坏事转变形成的好事。他同时认为,多宝鱼事件是一次对从农民到养殖工人的实践检验,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事件表现出养殖工人因知识水平受限、不懂现代工业化养殖管理的规则而在用药问题上栽了跟斗,这也说明科技支撑还不够。
    中科院院士刘瑞也在座谈中指出,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多宝鱼药残事件,说明海水养殖业的规范化生产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从养殖、流通、销售各个渠道加强管理、检查。同时要加大科研力度,为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中科院海洋所所长孙松强调,食品安全是一个大问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虽然某一品种出现了问题,但不能否定整个产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水产品是我们的天职。所以,作为科研和企业生产者都要充分认识到,在养殖生产中是否使用禁药,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
    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所副所长王清印研究员指出,多宝鱼给海水养殖业的发展敲一次警钟,尽管是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但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科研与企业都要提高认识,客观面对,规范生产。
专家们建议:为保护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的建设,建立我国水产品危害评估模式,逐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投入,开展封闭式循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疫苗”的研制。
    专家们表示:多宝鱼是我国因药物残留被禁止上市的第一条鱼,教训十分深刻。各有关方面应深刻反思,理发对待,引以为戒。希望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科技部门加大科技攻关及支持力度,养殖企业及养殖户加强自律,以有效控制和解决药残问题,“修复”多宝鱼在公众心中的负面形象,让老百姓能吃上放心的多宝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