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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反倾销应诉新规出台

发表时间:2006-08-24 00:00:00

    《中华工商时报》消息,商务部正式出台《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出口产口反倾销应诉规定》同时废止。
    修改后的规定指出,商务部支持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倾销、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明确了除进出口商会外,行业协会也将成为应诉组织单位,可依章程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应诉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工作。新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应建立对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并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摘自《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