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省商务厅“云”上法律服务的部分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 2020-05-28 16:09:00
浙江省商务厅于2月1日启动“浙”里有“援”应对疫情援助企业法律服务专项行动。2个月来,省商务厅组织100名涉外律师入驻全省各市外贸预警点微信群,针对企业咨询的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指导和法律服务。截至3月31日,共有1463家企业向律师团咨询了1500多个法律问题,涉及违约风险、参展受阻、海关限制、客户沟通多个方面。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处理?
1、如果是受疫情影响,目的港对进口货物或国际货运船舶停靠进行管制导致的,那么首先,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各国家和地区最新的对华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动态,做到提前介入,及时止损。对于在手的合同,建议核实贸易术语,确定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如果约定的是FOB、CIF这类,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是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那么货到目的港时,我方实际上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则进口商以无法提货为由要求迟延或拒绝付款的,构成违约,我们企业可采取维权措施;但是如约定的贸易术语是DAP、DDP这类,我方履行交付义务地点在目的港或买方所在地,那么货到目的港时,我方实际上尚未履行完毕交付义务。由于目的港海关采取的管制措施导致不能提货属政府行为,此时出口企业可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与进口方积极交涉。
2、如果企业出口国是巴西、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土耳其、孟加拉、黎巴嫩、伊朗等欠发达国家,当地海关在关于货物到港后修改收货人、转卖、退(转)运及无主货拍卖等方面都有利于本国进口商的特殊规定。建议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要格外谨慎,务必在外贸出口各个环节都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3、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企业除了要面临尾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还有可能要承担高额的集装箱滞箱费、滞港费、仓储费、退运转运的运费等。因此对于出口货物,建议企业在货物启运后,及时追踪集装箱流转信息。当发现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的,一定要及时书面通知收货人收货;如果仍不提货的,应及时通知承运人采取转运、退运、弃货、拍卖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此后再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主张相应索赔。
二、贴牌定制产品被取消订单、生产的货物怎么处理?
1、我国企业不能擅自另行销售,否则会招致外方客户或其他权利方以知识产权(比如商标)侵权为由的索赔;2、对定制货物,应努力与客户协商延期履行;3、如外方客户执意取消订单,应查看协议解除条款,注意遵守协议并根据协议维权;4、告知客户取消订单导致的企业损失并要求客户承担。同时争取获得客户对企业另行销售定制货物以减少损失的书面同意。
三、全球疫情背景下,外贸企业有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外贸企业近期可能遇到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复工迟延、物流受阻和原材料供应紧张而导致的货物数量不满足订单要求、延期发货、质量瑕疵,外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和国际货运船舶停靠进行管制而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外商因疫情或自身原因拒绝提货,承运人无单放货,外商因疫情或自身原因取消订单、拒付尾款,因信用证不符点、信用证软条款、单据邮寄问题等而导致的银行拒付等;2、建议外贸企业尽快综合评估目前在手合同的履约状况、目的国的疫情和政府管制动态、外商的资信和最新运营状况,提前预判潜在法律风险、积极介入、及时止损。
四、现有订单如何防范出口风险?
1、考虑投保;2、如赊销货物,应密切跟踪外方客户国家疫情形势和外方客户履约能力,必要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外方客户提供履约担保或预付全部贷款,避免货款两空;3、信用证收款的,也要考虑投保,同时尽量分期装运,分期议付,避免外方客户取消订单,全部货物积压。
五、企业签订的外贸合同有哪些重要的条款需要约定?
对外贸出口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条款、数量(溢短装条款)、验收条款、交期和交货地点、知识产权条款、价格和付款方式、贸易术语、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建议外贸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买卖合同或订单前,咨询专业的涉外律师,根据交易的具体背景情况,量身定制合适的外贸合同条款。
(出处:省商务厅)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怎么处理?
1、如果是受疫情影响,目的港对进口货物或国际货运船舶停靠进行管制导致的,那么首先,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各国家和地区最新的对华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动态,做到提前介入,及时止损。对于在手的合同,建议核实贸易术语,确定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如果约定的是FOB、CIF这类,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是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那么货到目的港时,我方实际上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则进口商以无法提货为由要求迟延或拒绝付款的,构成违约,我们企业可采取维权措施;但是如约定的贸易术语是DAP、DDP这类,我方履行交付义务地点在目的港或买方所在地,那么货到目的港时,我方实际上尚未履行完毕交付义务。由于目的港海关采取的管制措施导致不能提货属政府行为,此时出口企业可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与进口方积极交涉。
2、如果企业出口国是巴西、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土耳其、孟加拉、黎巴嫩、伊朗等欠发达国家,当地海关在关于货物到港后修改收货人、转卖、退(转)运及无主货拍卖等方面都有利于本国进口商的特殊规定。建议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要格外谨慎,务必在外贸出口各个环节都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3、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企业除了要面临尾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还有可能要承担高额的集装箱滞箱费、滞港费、仓储费、退运转运的运费等。因此对于出口货物,建议企业在货物启运后,及时追踪集装箱流转信息。当发现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的,一定要及时书面通知收货人收货;如果仍不提货的,应及时通知承运人采取转运、退运、弃货、拍卖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此后再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主张相应索赔。
二、贴牌定制产品被取消订单、生产的货物怎么处理?
1、我国企业不能擅自另行销售,否则会招致外方客户或其他权利方以知识产权(比如商标)侵权为由的索赔;2、对定制货物,应努力与客户协商延期履行;3、如外方客户执意取消订单,应查看协议解除条款,注意遵守协议并根据协议维权;4、告知客户取消订单导致的企业损失并要求客户承担。同时争取获得客户对企业另行销售定制货物以减少损失的书面同意。
三、全球疫情背景下,外贸企业有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外贸企业近期可能遇到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复工迟延、物流受阻和原材料供应紧张而导致的货物数量不满足订单要求、延期发货、质量瑕疵,外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和国际货运船舶停靠进行管制而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外商因疫情或自身原因拒绝提货,承运人无单放货,外商因疫情或自身原因取消订单、拒付尾款,因信用证不符点、信用证软条款、单据邮寄问题等而导致的银行拒付等;2、建议外贸企业尽快综合评估目前在手合同的履约状况、目的国的疫情和政府管制动态、外商的资信和最新运营状况,提前预判潜在法律风险、积极介入、及时止损。
四、现有订单如何防范出口风险?
1、考虑投保;2、如赊销货物,应密切跟踪外方客户国家疫情形势和外方客户履约能力,必要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外方客户提供履约担保或预付全部贷款,避免货款两空;3、信用证收款的,也要考虑投保,同时尽量分期装运,分期议付,避免外方客户取消订单,全部货物积压。
五、企业签订的外贸合同有哪些重要的条款需要约定?
对外贸出口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条款、数量(溢短装条款)、验收条款、交期和交货地点、知识产权条款、价格和付款方式、贸易术语、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建议外贸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买卖合同或订单前,咨询专业的涉外律师,根据交易的具体背景情况,量身定制合适的外贸合同条款。
(出处: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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