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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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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9章水产品)全面执行CAC标准

发表时间: 2016-10-28 16:14:0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在这以前,发达国家和相关世界组织已为市场经济制订了一系列相关规范和法律,如WTO贸易协定,国际食品组织的CAC法典等等,以规范世界贸易秩序和安全。
  自2011年我国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以来,政府加强了监督,制修订了新的适合时代要求并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标准,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推进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总体形势向好,但也存在着经济发展与现有规范不相适应的状况,如对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虽然GB2760中相关添加剂可以通过申报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但其程序及审查时间实在太复杂和冗长,从浙江舟山十年来的经历来看,在这十年中仅解决了硫酸铝钾在海蜇中的使用限量、多聚磷酸盐在鱼糜制品中的使用限量、三梨酸钾在水产干制品中的使用限量以及焦亚硫酸在海水虾蟹中的使用限量。三梨糖醇的使用上报三年后未果,又改为由科研院所重新提出申请……,程序繁琐,且每次评审后,为得到答复沟通都要上北京,以比较顺利的焦亚硫酸纳使用为例,先后上京五次,不仅给申请企业增添了经济上的负担,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因为该添加剂作为在海水虾蟹中使用,CAC早在数十年前已有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及周边国家早已在使用,但在我国直至2016年8月才松了口子。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添加剂在09章水产品上使用标准,与国际全面接轨,建议我国GB-2760全面遵照CAC法规执行,其理由如下:
  一、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这样,才能使我国食品加工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不输在起跑线上。
  二、是国内深入改革开放的需要。目前国内食品加工行业存在两个标准,即出口国标准和国内标准,一般认为,国内标准要低一些,国外标准要求会严格一些,其实这是误解,好多国外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内是不允许使用的。从这一点上讲,国内标准要严于国外。出口企业也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即外销产品由于某种原因要返回国内销售时,外销是合格的,但内销由于添加剂的问题却是不合格的。为此,有必要在我国将两个标准合为一个标准,其关键在于统一添加剂使用标准。
  三、是节省企业成本和社会公共资源的需要。在目前,在我国实施的添加剂新品种或扩大使用范围和扩大使用量的申报中,从舟山的实际来看,如顺利的话,先后要花三年左右时间,此期间上京沟通等不少于五次,不仅费时,而且也费力和费钱;对风险评审专家而言,则占用了他们太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和成本,而且审批的是一个CAC已经在世界其它国家实施了数十年的某一添加剂。所以说,这种浪费实在不值得。只有节省企业成本和社会公共资源,才能使我国改革开放的红利真正让企业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分享到世界及国内改革所带来的实惠。
  为此,我们提出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9章水产品)全面执行CAC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或中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全国水产系统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协会和企业,梳理目前CAC标准中有关在水产品中使用的品种,把使用限量与我国GB2760作一比较,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建议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外贸企业在国际平台上公平竞争出发,尽可能使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全面接轨CAC,对少数高风险或有争议的添加剂可暂缓执行,但要给出充分的理由。
  三、这是目前我国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有新的突破和改革的有效途径,既符合世界规范,又能使中国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真正分享到国际科学发展的成果和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利益,望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这就是我们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对舟山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舟山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GB-2760”的意见和建议,如无不妥,请上报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职能部门。(周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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