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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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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请求对鱿鱼制品不进行甲醛检测的报告

发表时间: 2016-05-13 16:15:00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1年7月13日,我协会和舟山17家鱿鱼加工企业以《会员反映》向原国家卫生部发出了《关于请求对鱿鱼制品暂缓甲醛检测的呼吁》。原卫生部对此十分重视,委托原浙江省卫生厅就上述问题召开专家研讨会,原浙江省卫生厅于2011年9月9日以浙卫[2011]33号《关于鱿鱼中甲醛含量标准有关问题的报告》上报原卫生部(见附件一),至今已有近五年了。但在食品安全大检查或平时检查时,国内有关省、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媒体,时不时地抽检到鱿鱼制品中鱿鱼丝,并送到当地质检部门进行甲醛检测。今年4月,北京法制晚报抽查了国内7家企业生产的9批次鱿鱼丝,检测到12.7mg/kg-96mg/kg的甲醛,并以《北京查获多批次鱿鱼丝含甲醛 》为题作了报道,又一次不公正地伤害了这个产业。鱿鱼中含有的“甲醛”是内源性的,原料及其制品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本底值,我国学者早在十多年前已针对性开展了鱿鱼甲醛本底值的研究,鱿鱼制品甲醛本底值含量在0.01——148mg/kg之间,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也有相同的看法(见附件二)。对此,我们已在4月19日向贵委食品司呈报了今年我协会第一期《会员反映》,对此作了详细阐述。这里不再复述。
  为此,我们提出两项请求:
  第一个请求是,五年来,国内外学者对鱿鱼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已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结果表明,生物体(包括水产品、肉类、蔬菜等)自身含有甲醛,不应按外加的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检测。且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在鱿鱼干制品中不将甲醛作为检测项目。
  第二个请求是,分析近几年来不断出现的被查现象,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还是出自原卫生部2011年4月19日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的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5批)中序号10《工业用甲醛》可能被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干制品、血豆腐”。以往,多个省、市检测鱿鱼制品中的甲醛,其法理依据就是这一条。五年来,鱿鱼产业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法》严格执行,添加剂标准日趋完善,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断提高,根本不存在工业用甲醛添加到鱿鱼干制品中的可能和必要。仅仅因为一项可能性条款,便屡屡使该产业受到伤害,影响其国内正常贸易,应该不是政策制订者的初衷。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有生命力的制度,应当是科学合理,务实管用,适应需要,便于执行的好制度”。为此,我们再次请求,将上述序号为10的内容修改为“海参、鱿鱼等水发产品、血豆腐”,或干脆修改为“海参、血豆腐”,把“鱿鱼干制品”删去,以从根本上解决鱿鱼中检测甲醛的既不科学又不合理的做法,还企业一个公平、公正的国内贸易环境。
特此报告,盼复!
  附件一:原浙江省卫生厅浙卫[2011]33号文《关于鱿鱼中甲醛含量标准有关问题的报告》
  附件二:有关专家学者、行政部门对水产品中甲醛本底值论述材料摘编
  (联系人:周震海;0580-2285227)

                                    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鱿鱼中甲醛含量标准有关问题的报告

卫生部:
    近日,我厅接省内部分水产行业协会及企业反映,称多年来鱿鱼制品中的甲醛含量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鱿鱼加工产业的发展。据多年来对鱿鱼及其制品的甲醛本底调查,鱿鱼及其制品的甲醛实际为其自身的代谢产物。是天然甲醛,而非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的工业用甲醛。自2001年首次检出鱿鱼制品含甲醛以来,不少企业多次因鱿鱼制品甲醛含量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尤其是在卫生部将“工业用甲醛”作为可能被添加到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加工中的非食用物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力口剂名单》之后,给企业及整个水产行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均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我厅在接到反映后,专门就此问题召开专家研讨会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我省专家组和有关监管部门形成的共识报告如下。
    一、鱿鱼中存在“甲醛”本底值
    上世纪六十年代,国外就有相关学术机构、学者对水产品中甲醛本底值做过科学研究,近年来国内有关检验机构、专家学者也对水产品中的甲醛本底值开展了专项调查,并对原料、各加工环节制品及最终产品进行检测。多项国外资料和国内研究表明,部分水产品自身含有甲醛成分,如龙头鱼、鳕鱼、鱿鱼等。检测结果与其产地、品种、部位、加工方式、贮藏时间等有关。而鱿鱼丝等鱿鱼熟制品,更有在酶作用下生成内源性甲醛和在加热状态下非酶作用生成的内源性甲醛。近年来,我省有关专家也对此做过专项实验,并初步掌握了水产品甲醛变化规律(详见附件)。
    二、鱿鱼制品中添加工业用甲醛没有必要
    在水产加工中,鱿鱼以及其他水产品的干制加工是无需添加工业用甲醛的。甲醛是一种透明并带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液体有机化合物,它主要的作用是消毒、杀菌和防腐。鱿鱼从捕捞到加工,无需用甲醛来防腐。以鱿鱼丝生产工艺为例,加工流程是,原料解冻(船冻鱿鱼)去头、去鳍、去内脏脱皮(或不脱皮)蒸煮、清洗调味渗透(加入山梨酸钾)烘干(风干)冷藏烘烤(熟制)拉丝干燥包装检验储藏销售。从该生产过程可以看出,用于鱿鱼丝加工的原料是船冻鱿鱼,在加工过程放入了防腐剂山梨酸钾,完全可以保证货架期产品不变质。若在加工过程中加入甲醛,不仅不便于生产(因为甲醛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还会使产品中蛋白质凝固,不便于加工。
    三、水发产品加工中确有添加甲醛的行为
    对于水发产品而言,如非冷冻条件下的水发鱿鱼、海参以及水浸泡销售的银鱼、螺肉等,由于甲醛具有防腐、延长保质期,增加持水性、韧性等特性,易被不法生产加工经营者非法添加。用甲醛浸泡水产品可使产品外观漂亮,产品不易腐败变质,固定海鲜、河鲜形态,保持鱼类色泽等。添加甲醛后的水发水产品甲醛含量达几百乃至几千( mg/kg)。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中曾发现个别经营者在水发产品中违法添加的行为。
    四、我国的出口产品并不检验甲醛
    在远洋捕捞中、鱿鱼的捕捞加工在整个水产行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据不完全统一.  我国每年捕捞的鱿鱼约40余万吨,进口鱿鱼约30万吨以上,加工制品后约70%出口到日本、俄罗斯、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虽然目前各国对食品安全十分关注,但各进口国却从不检测鱿鱼“甲醛”这一项目。鱿鱼及其制品“含有甲醛”问题将会制约我国鱿鱼加工业的有序发展,也可能会给自己制造一个国际贸易壁垒。鉴于上述情况,我省在严打行动中将基于我国对水产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已做的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结果,将生物体含有的甲醛,不按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检测,而是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鱿鱼干制品中不将甲醛作为检测项目。同时建议卫生部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工业用甲醛可能被添加的食品品种“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的条文修改为“海参、鱿鱼等水发产品、血豆腐”。
    附件:海产品中甲醛天然含量及变化规律的研究(节选)

浙江省卫生厅
二Ο一一年九月九日

有关专家学者及行政部门对水产品中甲醛本底值论述材料摘编

    1、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翟主任:
水产品中含有一种叫做“氧化三甲胺”的物质,会分解成甲醛,不仅仅是干品鱿鱼丝,鲜品也能产生,因为它一直在分解,按现有的方法会检测,海产品中甲醛是非常普遍存在的。
  不仅仅是鱿鱼,鳕鱼的甲醛含量能达到70-80%mg/kg,还有龙头鱼也很高,业界将这种现像称之为内源性甲醛,属于本底问题,一般含量不超过100mg/kg。
  对鱿鱼中含有甲醛,大家不必过于恐慌,自然产生的甲醛到底会发生什么危害,目前研究尚未明确,从近几年实践来看也没发现什么问题。
  鱿鱼中的甲醛一般而言有两种来源,第一是为保鲜、防腐、人工添加甲醛,含量会在1000mg/kg左右,第二是内源性甲醛,系自身产生,含量一般不过百。
  2、中国疾病预防中心硕士韩宏伟
在从鱿鱼及其制品甲醛本底值调查与评价一文中,该课题经过多二年调查研究结论:……(略),二、对25种水产品甲醛本底值测定,海水鱼甲醛本底值含量在32.18-20.99mg/kg之间;海水甲壳类在12.25-36.25mg/kg之间……,软体动物在0.44-10.31mg/kg之间;对33种鱿鱼丝测定含量在0.01-148mg/kg之间……。
  由韩与另二位学者联合发表的“从鱿鱼及其制品中甲醛本底值与产生原因分析”一文中,文章编号1007-04931(2007)02-0038-02。
  2003年对鱿鱼甲醛和制品结果胴体甲醛含量最高达208mg/kg,内脏最高达380mg/kg,鱿鱼制品最高达148mg/kg。
  3、原浙江省卫生厅给原卫生部报告(附件)(2011年9月)。
  4、贵委食品司于2014年7月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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