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风险预警 > 日常警示日常警示

关于征求对延长伏季休渔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4-03-11 09:37:11

各预警参与企业:
  农业部近日发布“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对2015年伏季休渔制度作以下调整,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涉及本海区的有:
  一、休渔海域
  从北到南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1、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2、除燃料补给船外的捕捞辅助船(简称“渔运船”);
  3、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冷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
  三、休渔时间
  北纬35度到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4月30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即提前一个月休渔);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4月30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4月30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即提前一个月休渔),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时间至少两个月,具体时间由相关沿海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2013年7月25日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舟海渔政函[2013]4号给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上报了“关于延长海洋捕捞伏季休渔期的意见和建议”,建议的内容基本上被农业部采纳。但对帆张网的休渔期农业部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确定,时间上不少于二个半月。
  现在农业部正在征求意见,企业如对上述调整有意见,可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协会汇总后再向农业部反映。
                                         协会秘书处
                                      二Ο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我部本着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和切实可行的原则,决定对现行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除燃料补给船外的捕捞辅助船(以下简称“渔运船”)。
  (三)捕捞辅助船是指《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明确的渔获物冷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4月30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4月30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4月30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时间至少两个月,具体时间由相关沿海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四)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半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条件的省市今年可提前参照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严禁燃料补给船为伏休期间违规作业的渔船提供燃料补给服务。严禁渔运船违反伏休规定出海作业,一经发现,按违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农业部
                                      2014年2月  日
 

上一篇:关于加快水产加工业转型升级的调研报告(摘要)
下一篇:2013年度我国水产品出口额首次超20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