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舟山远洋捕捞产品在西班牙维哥港通关受阻
发表时间: 2017-02-23 11:29:54
前不久,协会连续接到输欧远洋鱿鱼企业远洋鱿鱼制品在西班牙维哥港通关时受阻的报告,被扣留的货柜达十余个,均为远洋捕捞的鱿鱼制品。
最近,舟山一家企业的远洋鱿鱼制品又被维哥港拒绝通关,并通报给了中国质检总局。该货柜将被跟踪退货。另一家企业三个远洋鱿鱼制品货柜也被扣留,既不能通关也不能转到其它港口。目前,维哥港附近洋面上,舟山加工企业出口的几十个货柜正设法转港。维哥港单方面执行的通关要求,已经造成大量货柜不得不转港,来不及转港的货柜被扣留,并发生了跟踪退货的事件。
据被扣货柜的加工企业反映,进口商询问该港口海关被扣的原因,维哥港官方说,在通关时除了提供该企业为输欧注册企业、中国检验检疫部门(CIQ)出具的产品卫生证书及中国农业部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外,出口欧盟的远洋捕捞产品的捕捞渔船还必须在欧盟官方备案注册,该注册应与企业注册欧盟一样,能在我国认监委官方网站上查找到该远洋渔船的有关讯息。维哥港海关认为,被扣鱿鱼制品捕捞船和运输船是“非法进口,装载货物的冷冻船没有官方授权”。对此,协会的理解是,此注册为远洋捕捞渔船包括运输船的卫生注册。此注册与打击IUU无关。从退柜条文的依据来看,该项注册应属国家质检总局管辖范围。
据进口商反映,此次出口到欧盟的渔获物所涉及到的捕捞渔船和运输船都需要在欧盟进行卫生注册的要求,不只是针对中国,而是面向所有出口欧盟的国家,且没有什么所谓的远洋近洋渔获物之分。据悉,欧盟其它港口正在讨论是否实行与维哥港一样的做法。其实该做法依据的法规,像这次涉及到的EC852/2004、EC853/2004、EC854/2004的欧盟法规早就存在,并没有新的条文修改,关键是对出口欧盟捕捞产品的渔船必须注册的条文理解上存在不一致。根据欧盟行动一致性原则,维哥港发生的情况很有可能会在西班牙、欧盟其它国家港口出现,欧盟各国可能不会对有关涉及欧盟民众健康的法令之实施提出异议。所以,企业担心欧盟其它港口不走 “国家间协商”、“正式提案”和“理事会评议”等程序,将这种做法突然扩大到其它港口。如果这样,企业收购和销售风险将剧增,并导致企业无法进行长期安排出口计划。直接危及到企业多年经营的良好效益,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
为此,企业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出面与欧盟沟通,以求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一是据理力争。EC852/2004、EC853/2004、EC854/2004法规,已经执行十多年,欧盟每年都来我国检查和磋商,该法规并没有进行过修改。现在维哥港单方面重新解读法规,要求捕捞渔船和运输船进行卫生注册是不合理的,国家质检总局应阻止维哥港单方面做法。
二是磋商解决。如果捕捞渔船和运输船必须像企业一样进行卫生注册,也应当通过欧盟和我国行政机关磋商、取得一致,并有个实施的过度时间。对方搞“突然袭击”的单方面做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据了解,舟山检验检疫局已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此事,国家质检总局正在与维哥港官方沟通。
在此,我们提请输欧远洋捕捞产品出口企业,目前不要在西班牙维哥港通关,尽可能转往邻近的其它港口通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如遇新的情况,请及时与协会联系,协会再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最近,舟山一家企业的远洋鱿鱼制品又被维哥港拒绝通关,并通报给了中国质检总局。该货柜将被跟踪退货。另一家企业三个远洋鱿鱼制品货柜也被扣留,既不能通关也不能转到其它港口。目前,维哥港附近洋面上,舟山加工企业出口的几十个货柜正设法转港。维哥港单方面执行的通关要求,已经造成大量货柜不得不转港,来不及转港的货柜被扣留,并发生了跟踪退货的事件。
据被扣货柜的加工企业反映,进口商询问该港口海关被扣的原因,维哥港官方说,在通关时除了提供该企业为输欧注册企业、中国检验检疫部门(CIQ)出具的产品卫生证书及中国农业部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外,出口欧盟的远洋捕捞产品的捕捞渔船还必须在欧盟官方备案注册,该注册应与企业注册欧盟一样,能在我国认监委官方网站上查找到该远洋渔船的有关讯息。维哥港海关认为,被扣鱿鱼制品捕捞船和运输船是“非法进口,装载货物的冷冻船没有官方授权”。对此,协会的理解是,此注册为远洋捕捞渔船包括运输船的卫生注册。此注册与打击IUU无关。从退柜条文的依据来看,该项注册应属国家质检总局管辖范围。
据进口商反映,此次出口到欧盟的渔获物所涉及到的捕捞渔船和运输船都需要在欧盟进行卫生注册的要求,不只是针对中国,而是面向所有出口欧盟的国家,且没有什么所谓的远洋近洋渔获物之分。据悉,欧盟其它港口正在讨论是否实行与维哥港一样的做法。其实该做法依据的法规,像这次涉及到的EC852/2004、EC853/2004、EC854/2004的欧盟法规早就存在,并没有新的条文修改,关键是对出口欧盟捕捞产品的渔船必须注册的条文理解上存在不一致。根据欧盟行动一致性原则,维哥港发生的情况很有可能会在西班牙、欧盟其它国家港口出现,欧盟各国可能不会对有关涉及欧盟民众健康的法令之实施提出异议。所以,企业担心欧盟其它港口不走 “国家间协商”、“正式提案”和“理事会评议”等程序,将这种做法突然扩大到其它港口。如果这样,企业收购和销售风险将剧增,并导致企业无法进行长期安排出口计划。直接危及到企业多年经营的良好效益,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
为此,企业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出面与欧盟沟通,以求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一是据理力争。EC852/2004、EC853/2004、EC854/2004法规,已经执行十多年,欧盟每年都来我国检查和磋商,该法规并没有进行过修改。现在维哥港单方面重新解读法规,要求捕捞渔船和运输船进行卫生注册是不合理的,国家质检总局应阻止维哥港单方面做法。
二是磋商解决。如果捕捞渔船和运输船必须像企业一样进行卫生注册,也应当通过欧盟和我国行政机关磋商、取得一致,并有个实施的过度时间。对方搞“突然袭击”的单方面做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据了解,舟山检验检疫局已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此事,国家质检总局正在与维哥港官方沟通。
在此,我们提请输欧远洋捕捞产品出口企业,目前不要在西班牙维哥港通关,尽可能转往邻近的其它港口通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如遇新的情况,请及时与协会联系,协会再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周震海 余正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