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企业须关注进出口食品过敏原标识问题
发表时间: 2017-04-01 16:08:35
1月31日,英国食品标准局(FSA)发布第四季度食品安全事件分析报告,2016年10-12月共发布召回信息34条,其中17条因过敏原实施召回,排名前三位的过敏原为奶、坚果和麸质,同时处理了9起可能导致食物中毒风险事件,7起物理或化学污染食物事件和3起食原性疾病调查。
2月底,美国更新进口预警措施,将对我国14家企业的食品实施自动扣留。其中,针对我国出口的蟹肉棒重点检查食品标签上的过敏原标识。自2月以来,多家企业七个批次的“冷冻蟹肉棒”因“标签过敏原”被通报。美国的食物过敏症90%以上由花生、坚果类、鱼类、甲壳类、奶类、小麦、大豆和蛋类引起。这八种过敏原合称“八大类”, 是食品过敏原标记的重点。在过去10 年内, 美国因过敏原未标明造成的食品召回事件节节上升。
据了解,食品过敏原(Food Allergen)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食品过敏原问题属于食品安全性的范畴。食物过敏是一种至今除了严防接触外尚无有效预防方法的免疫症状。
主要进出口国家地区对致敏原标识的要求
美国:食品过敏原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美国早在2006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过敏原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
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2009年美国实施的新法更是涵盖了约90%的致敏食物,涉及牛奶、花生、小麦、鸡蛋等易使人体过敏的全部物质,法规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示,否则食品将被召回。
日本:日本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为五种强制性标注的过敏原物质。2007年12月日本对《食品卫生执行条例》进行修正,将虾/龙虾和螃蟹加入到强制性标注食物之内,2008年4月批准和生效。至此,强制性标注食物共7 种。另外,建议对橙子、猕猴桃、桃子、苹果、香蕉、山药、松茸蘑菇、腰果、胡桃、芝麻、大豆、鲍鱼、墨鱼、鲑鱼卵、鲑鱼、鲭鱼、牛肉、鸡肉、猪肉、明胶这20种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注。
2015年日本整合原有的各类食品标识法,修改更新后的食品标识法规在201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法规中除了将食品中营养成分从自愿改成强制标注外,对过敏原标注的要求也有所改变,废除了特定加工食品(指虽然在标注中没有标注此原材料或者代替标注,但都能让人意识到含有此特定原材料的产品,比如小麦的特定加工食品面包)的无需标注或替代标注的规定,改为必须标注其中的过敏原;小含量标签要求:若食物中有微量的残留、污染或作为加工助剂存在的成分并且此成分属于强制性标注的食物成分,则必须如实标注,如果存在推荐性标识的成分,鼓励其尽可能标注;
欧盟: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包括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芹菜及其制品、芥菜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浓度超过10 mg/kg或者10 mg/mL的二氧化硫或者亚硫酸盐。2009年法规No41/2009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 mg/kg的食物,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 mg/kg的食物,才允许标示“无麸质”。另外,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无统一标识。
2014年欧盟委员会颁布的(EU)No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其中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有两处修订:对于预包装食物,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其他配料成分;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食物,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00年颁布《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物标准法典》。此法典将食物过敏原标识作为强制公告列入其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通过食物标识或其他途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过敏原风险信息,并明确列出需要标识的过敏原成分及制品,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浓度大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坚果以及芝麻及其制品。另外,当蜂王浆用作食物成分时需要在产品上使用强制警告标识,以警告消费者该类食物会引起严重过敏反应;蜜蜂花粉、蜂胶用作食物成分时需要使用建议标识,以建议消费者该类食物可能导致过敏反应。
韩国:2015年4月8日韩国KFDA发布告示称,扩大了过敏原标识对象食品范围并修改了过敏原标识方法。按照以往规定,卵类、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盐这13种食品要求标识过敏原,本次修改增加了核桃、鸡肉、牛肉、鱿鱼、牡蛎、鲍鱼、海虹等贝类。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不管使用量多少都要求标记原材料名。同时改正了过敏原标识方法,要求单独设定过敏原标识栏,该栏色泽应采用跟产品包装底色明显区分的颜色,标记过敏原对象食品原材料名称。关于这次改正规定的实施日期,本次告示发布后首次制造、进口的食品立即适用该规定,发布前已制造、进口的产品自2017年开始适用。
加拿大:加拿大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0种:蛋类、奶、芥末、花生、海产品(鱼、甲壳类、贝类)、芝麻、大豆、亚硫酸盐、树生坚果、小麦及其他含麸质的谷物。任何产生致过敏成分的过敏原产品也须列出,如麸质食品标签必须指出麸质的具体来原,如大麦、小麦或燕麦。
瑞士:根据瑞士内政部健康局所公布的食品法规定,当牛奶、鸡蛋等过敏原平均1g/kg时,就必须标示。
台湾地区:2014年3月7日,“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号公告,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1)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内容物,应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虾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2)前项醒语信息,应载明“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中国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条文规定,如有已知可导致过敏的物质存在于食物中,须在食物标签作出声明。如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的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规定,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等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企业须关注进出口食品过敏原标识问题
我国进出口食品种类丰富,如有水产制品、罐头食品、果蔬制品、乳制品、粮谷制品等等,其中不乏需要标识过敏原的品种。虽然食品过敏原只影响一小部分的人群,但对这类特定人群所产生的潜在性威胁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常有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一是生产商须严格审查产品配方和工艺,应把好生产环节关,确认无过敏原食品的生产线应做好隔离,以免受到污染;二是销售商须规范食品标签设计,无法避免过敏原存在的食品,将过敏原准确标识在食品标签上,避免因进出口食品过敏原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三是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量购买成分标识清楚的食品,避免接触含有过敏原成分的食品从而降低致敏风险。(俞正祖)
2月底,美国更新进口预警措施,将对我国14家企业的食品实施自动扣留。其中,针对我国出口的蟹肉棒重点检查食品标签上的过敏原标识。自2月以来,多家企业七个批次的“冷冻蟹肉棒”因“标签过敏原”被通报。美国的食物过敏症90%以上由花生、坚果类、鱼类、甲壳类、奶类、小麦、大豆和蛋类引起。这八种过敏原合称“八大类”, 是食品过敏原标记的重点。在过去10 年内, 美国因过敏原未标明造成的食品召回事件节节上升。
据了解,食品过敏原(Food Allergen)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食品过敏原问题属于食品安全性的范畴。食物过敏是一种至今除了严防接触外尚无有效预防方法的免疫症状。
主要进出口国家地区对致敏原标识的要求
美国:食品过敏原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美国早在2006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过敏原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
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2009年美国实施的新法更是涵盖了约90%的致敏食物,涉及牛奶、花生、小麦、鸡蛋等易使人体过敏的全部物质,法规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示,否则食品将被召回。
日本:日本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为五种强制性标注的过敏原物质。2007年12月日本对《食品卫生执行条例》进行修正,将虾/龙虾和螃蟹加入到强制性标注食物之内,2008年4月批准和生效。至此,强制性标注食物共7 种。另外,建议对橙子、猕猴桃、桃子、苹果、香蕉、山药、松茸蘑菇、腰果、胡桃、芝麻、大豆、鲍鱼、墨鱼、鲑鱼卵、鲑鱼、鲭鱼、牛肉、鸡肉、猪肉、明胶这20种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注。
2015年日本整合原有的各类食品标识法,修改更新后的食品标识法规在201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法规中除了将食品中营养成分从自愿改成强制标注外,对过敏原标注的要求也有所改变,废除了特定加工食品(指虽然在标注中没有标注此原材料或者代替标注,但都能让人意识到含有此特定原材料的产品,比如小麦的特定加工食品面包)的无需标注或替代标注的规定,改为必须标注其中的过敏原;小含量标签要求:若食物中有微量的残留、污染或作为加工助剂存在的成分并且此成分属于强制性标注的食物成分,则必须如实标注,如果存在推荐性标识的成分,鼓励其尽可能标注;
欧盟: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包括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芹菜及其制品、芥菜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浓度超过10 mg/kg或者10 mg/mL的二氧化硫或者亚硫酸盐。2009年法规No41/2009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 mg/kg的食物,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 mg/kg的食物,才允许标示“无麸质”。另外,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无统一标识。
2014年欧盟委员会颁布的(EU)No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其中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有两处修订:对于预包装食物,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其他配料成分;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食物,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00年颁布《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物标准法典》。此法典将食物过敏原标识作为强制公告列入其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通过食物标识或其他途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过敏原风险信息,并明确列出需要标识的过敏原成分及制品,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浓度大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坚果以及芝麻及其制品。另外,当蜂王浆用作食物成分时需要在产品上使用强制警告标识,以警告消费者该类食物会引起严重过敏反应;蜜蜂花粉、蜂胶用作食物成分时需要使用建议标识,以建议消费者该类食物可能导致过敏反应。
韩国:2015年4月8日韩国KFDA发布告示称,扩大了过敏原标识对象食品范围并修改了过敏原标识方法。按照以往规定,卵类、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盐这13种食品要求标识过敏原,本次修改增加了核桃、鸡肉、牛肉、鱿鱼、牡蛎、鲍鱼、海虹等贝类。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不管使用量多少都要求标记原材料名。同时改正了过敏原标识方法,要求单独设定过敏原标识栏,该栏色泽应采用跟产品包装底色明显区分的颜色,标记过敏原对象食品原材料名称。关于这次改正规定的实施日期,本次告示发布后首次制造、进口的食品立即适用该规定,发布前已制造、进口的产品自2017年开始适用。
加拿大:加拿大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0种:蛋类、奶、芥末、花生、海产品(鱼、甲壳类、贝类)、芝麻、大豆、亚硫酸盐、树生坚果、小麦及其他含麸质的谷物。任何产生致过敏成分的过敏原产品也须列出,如麸质食品标签必须指出麸质的具体来原,如大麦、小麦或燕麦。
瑞士:根据瑞士内政部健康局所公布的食品法规定,当牛奶、鸡蛋等过敏原平均1g/kg时,就必须标示。
台湾地区:2014年3月7日,“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号公告,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1)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内容物,应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虾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2)前项醒语信息,应载明“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中国香港:《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条文规定,如有已知可导致过敏的物质存在于食物中,须在食物标签作出声明。如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以及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的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规定,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等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企业须关注进出口食品过敏原标识问题
我国进出口食品种类丰富,如有水产制品、罐头食品、果蔬制品、乳制品、粮谷制品等等,其中不乏需要标识过敏原的品种。虽然食品过敏原只影响一小部分的人群,但对这类特定人群所产生的潜在性威胁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常有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一是生产商须严格审查产品配方和工艺,应把好生产环节关,确认无过敏原食品的生产线应做好隔离,以免受到污染;二是销售商须规范食品标签设计,无法避免过敏原存在的食品,将过敏原准确标识在食品标签上,避免因进出口食品过敏原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三是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量购买成分标识清楚的食品,避免接触含有过敏原成分的食品从而降低致敏风险。(俞正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