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建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9章水产品)全面执行CAC标准
发表时间: 2016-10-14 14:45:39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越来越大,由于我们是后来者,在这以前发达国家和相关的世界组织已为市场经济制订了一系列相关规范和法律,如WTO的贸易协定,国际食品组织的CAC法典等等,以规范世界贸易的秩序和安全。
自2011年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以来,政府加强了监督,制修订了新的适合时代要求并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总体形势向好;但也存在着经济发展与现有规范不相适应的状况,如对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虽然GB2760中相关添加剂可以通过申报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但其程序及审查时间实在太复杂和冗长,就浙江舟山十年来的经历来看,在这十年中仅解决了硫酸铝钾在海蜇中的使用限量、多聚磷酸盐在鱼糜制品中的使用限量、三梨酸钾在水产干制品中的使用限量以及焦亚硫酸在海水虾蟹中的使用限量;三梨糖醇的使用上报三年后未果,又改为由科研院所重新提出申请……,如此繁琐的程序,每次评审后为答复沟通都要上北京,以比较顺利的焦亚硫酸纳使用为例,先后上京五次,不仅给申请企业增添了经济上的负担,也极大的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因为该添加剂作为在海水虾蟹中使用,CAC早在数十年前已有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及周边国家早以在使用,但在我国直至2016年8月才松了口子;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添加剂在09章水产品上使用标准,与国际全面接轨,建议我国GB-2760全面遵照CAC法规全面执行,其理由如下:
一、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使我国食品加工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不输在起跑线上。
二、国内深入改革开放的需要,目前国内食品加工行业存在二个标准,即出口国标准和国内标准,一般认为国内标准要低一些,国外标准要求会严格一些,其实是误解,好多国外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内是不允许使用的;从这一点上讲国内标准要严于国外,出口企业也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即外销产品由于某种原因要返回国内销售时,外销是合格的,但国内销由于添加剂的问题却是不合格的,为此有必要在我国应将二个标准合为一个标准,关键在于统一添加剂使用标准。
三、节省企业成本和社会公共资源,从目前我国实施的添加剂新品种或扩大使用范围和扩大使用量的申报,从舟山的实际来看,如顺利的话先后要花三年左右时间,其间上京沟通等不少于五次,不仅费时,而且也费力和费钱,对风险评审专家而言,占用了他们太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和成本,而且审批的是一个CAC已经在世界其它国家实施了数十年的某一添加剂,扪心自问,这种浪费值得吗?我国改革开放的红利何时才能真正使企业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分享到世界及国内改革所带来的实惠。
为此,我们提出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9章水产品)全面执行CAC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或中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组建全国水产系统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及协会和企业梳理目前CAC标准中有关在水产品中使用的品种,使用限量与我国GB2760作一比较,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解放思想,多为外贸企业在国际平台上公平竞争出发,尽可能使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全面接轨CAC,对少数高风险或有争议的添加剂可暂缓执行,但要给出充分的理由。
三、这是目前我国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有新的突破和改革的有效途径,既符合世界规范又能使中国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真正分享到国际科学发展的成果和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利益,因而应该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用。
这就是我们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对舟山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舟山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GB-2760”的意见和建议,如无不妥,请上报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职能部门。(周震海)
自2011年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以来,政府加强了监督,制修订了新的适合时代要求并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总体形势向好;但也存在着经济发展与现有规范不相适应的状况,如对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虽然GB2760中相关添加剂可以通过申报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但其程序及审查时间实在太复杂和冗长,就浙江舟山十年来的经历来看,在这十年中仅解决了硫酸铝钾在海蜇中的使用限量、多聚磷酸盐在鱼糜制品中的使用限量、三梨酸钾在水产干制品中的使用限量以及焦亚硫酸在海水虾蟹中的使用限量;三梨糖醇的使用上报三年后未果,又改为由科研院所重新提出申请……,如此繁琐的程序,每次评审后为答复沟通都要上北京,以比较顺利的焦亚硫酸纳使用为例,先后上京五次,不仅给申请企业增添了经济上的负担,也极大的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因为该添加剂作为在海水虾蟹中使用,CAC早在数十年前已有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及周边国家早以在使用,但在我国直至2016年8月才松了口子;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添加剂在09章水产品上使用标准,与国际全面接轨,建议我国GB-2760全面遵照CAC法规全面执行,其理由如下:
一、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使我国食品加工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不输在起跑线上。
二、国内深入改革开放的需要,目前国内食品加工行业存在二个标准,即出口国标准和国内标准,一般认为国内标准要低一些,国外标准要求会严格一些,其实是误解,好多国外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内是不允许使用的;从这一点上讲国内标准要严于国外,出口企业也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即外销产品由于某种原因要返回国内销售时,外销是合格的,但国内销由于添加剂的问题却是不合格的,为此有必要在我国应将二个标准合为一个标准,关键在于统一添加剂使用标准。
三、节省企业成本和社会公共资源,从目前我国实施的添加剂新品种或扩大使用范围和扩大使用量的申报,从舟山的实际来看,如顺利的话先后要花三年左右时间,其间上京沟通等不少于五次,不仅费时,而且也费力和费钱,对风险评审专家而言,占用了他们太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和成本,而且审批的是一个CAC已经在世界其它国家实施了数十年的某一添加剂,扪心自问,这种浪费值得吗?我国改革开放的红利何时才能真正使企业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分享到世界及国内改革所带来的实惠。
为此,我们提出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09章水产品)全面执行CAC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或中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组建全国水产系统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及协会和企业梳理目前CAC标准中有关在水产品中使用的品种,使用限量与我国GB2760作一比较,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解放思想,多为外贸企业在国际平台上公平竞争出发,尽可能使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全面接轨CAC,对少数高风险或有争议的添加剂可暂缓执行,但要给出充分的理由。
三、这是目前我国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有新的突破和改革的有效途径,既符合世界规范又能使中国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真正分享到国际科学发展的成果和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利益,因而应该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用。
这就是我们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对舟山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舟山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GB-2760”的意见和建议,如无不妥,请上报省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职能部门。(周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