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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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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企业权益

发表时间: 2016-07-04 10:32:00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公司的两家鱿鱼丝分销商在广州市区及周边市区遭到专职打假人的集中投诉,并先后提起民事诉讼。经我司和分销商的积极应诉,其中一家分销商已获得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胜诉,一家还在应诉之中。现将我司应诉的大致过程记述如下:
  从2015年11月开始,我司先后接到广州市黄浦区,天河区,花都区,越秀区以及清远市的清城区等区的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的诉讼理由,一是鱿鱼丝中甲醛含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62(3.1)的规定;二是鱿鱼丝中检测出淀粉含量,但在产品标识中未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的规定,并且强调淀粉是过敏源,对其造成身体损害。所有诉讼的具状人为同一个人,所以明显是一个职业打假人(或团伙)。其在不同超市购买同一种品牌的鱿鱼丝,价值在几千元不等,然后要求:1、退货2、十倍价值的产品赔偿和身体损害赔偿3、支付检测费。
  面对来势汹汹的诉讼,我们一边收集相关资料,咨询技术部门与有关专家,一边摸查市场情况及打假人的来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我们将样品送SGS和谱尼检测机构检测。经过前期的准备和对职业打假人的观察,公司领导很快作出了积极应诉的决定。当时我们作出积极应诉而不是私了的决定,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从技术层面上鱿鱼中含有甲醛是个老问题,我们手头上较多的有利资料,打赢官司还是有希望的;淀粉虽然是个新问题,但我们相信自己的产品,鱿鱼丝中没有添加淀粉何来有淀粉的测出呢?(事后证明这种想法太简单了)二是我们完全了解职业打假行为的性质与危害,妥协只能解决一时,不能解决长远,而且更会助长其气焰,投诉将会没完没了。其结果鱿鱼丝产品会退出市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
  我们聘请当地(广州市)律师,公司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商超和分销商作为被告方出庭应诉,聘请律师与商超和分销商在庭审中密切配合,终于在二审中获得胜诉。胜诉的关键点:1、甲醛是鱿鱼的本底值,检测出甲醛并不能直接判断是违法添加,而是要根据其生产经营过程具体情况的调查作出判定;检测报告未排除鱿鱼制品的甲醛本底值,检测结果不明确。法院采信了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5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干制水产品中甲醛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观点。2、检测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其判断鱿鱼丝产品甲醛超标的依据是NY/T1712-2009《绿色食品 干制水产品》,而鱿鱼丝不属于绿色食品,故采用的标准不准确。3、淀粉作为过敏源,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并没要求强制性标示,因此不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P.6)
  通过此次的应诉,我们也有几点思考:
  一、以后遇到职业打假的事件,我们认为企业还是要积极应对,不要选择妥协或私了。律师告诉我们像这种官司如果生产企业不参加,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商超和分销商是提供不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而败诉后,商超和经销商是不会负责损失的,最后会把所有的损失转嫁到生产商的头上。鱿鱼是我市的支柱产业,出了问题影响面会很大,如果各企业都积极应对就会产生合力,形成良性循环。否则,任其侵害,会造成一损俱损的后果。
  二、我们感觉到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应对打假太过势单力薄。因为职业打假是一帮人,其内部组织分工严密,有专业性很强的人员提供技术业务支持,其准备的资料比我们的资料还要多,还要详细。所以我们也要团结一起,由协会牵头,形成合力,共同应对。
  三、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一直是我们水产加工企业的娘家人,在应对专业打假的问题上企业非常需要协会的帮助。有时协会出面比企业出面更合适,出具的证据更有可信性。比如我们这次向法庭提供的《关于鱿鱼丝产品中含有淀粉的说明》法庭就不予采信,因为我们是利益相关方,如果由协会提供效果就会不一样。协会若能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配合与协助,更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这次官司中得到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在技术上、材料上给予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增强了我们的诉讼信心。
  四、这次碰到的淀粉事情,是个新问题。企业没有添加淀粉,但按现行的国家检测方法确实能检测出来,这种问题单凭企业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所以我们提请协会把此事件作为预警工作来对待,与有关机构的专家进行调研,有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解释,妥善解决好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以上只是我们的粗浅想法,仅供协会参考。
 

舟山日震洋发展有限公司 王振勇
2016年6月27

编后话:
  舟山震洋发展有限公司王振勇厂长全程参加了广州与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诉讼,在一审败诉后,接着上诉打二审,最终广州中院二审终审关于鱿鱼丝甲醛问题采信了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5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干制水产品中甲醛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以下观点:“即食品中检出甲醛,不能直接判定为违法添加,而是根据对其生产经营过程具体情况的调查作出判定”和“甲醛天然存在于蔬菜、水产品、肉、蛋、奶等多种食品,食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可随着储存条件,加工工艺、加工时间不同而动态变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其它国家和我国均未制定食品中甲醛限量标准。”
  关于鱿鱼丝中检测到淀粉问题,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并无添加淀粉,但按现有的GB/T5009.9-2008《食品中淀粉测定》方法检测,即使不添加淀粉,由于方法本身前处理复杂……,“在前处理中无法将糖类清洗干净,因而未洗掉的糖类会被作为淀粉检测出来……。”(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1781号P3第4-5行),打假人认为鱿鱼丝中含有淀粉,且淀粉属于致敏物质,未在包装上标示,则可能导致对淀粉过敏人群食用后,出现身体损害,有违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广州中院审查认为GB7718-2011问答第六十二条规定:“致敏物质标示……,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上述判决书P.5第18-22行)”,……“对过敏物质的标示是由企业自愿标示,并非强制标示,因而鱿鱼丝中即便含有淀粉…也不违反GB7718-2011的规定,”(上述判决书P5第22行-P.6第3行),为此广州中院终审撤消一审判决,驳回打假人全部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前后经历了半年和一审、二审终于还企业一个清白,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这是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的舟山鱿鱼丝产业第一案,并取得了完胜,在此向震洋公司和参加诉讼的工作人员表示敬意和感谢。
  希望我市其它鱿鱼丝生产企业从报道的案例中,反思以往的经历,学习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做到维护好企业的权益,正如省律师团在舟山开展法律服务时提出的忠告:“一味妥协不是长久之计”。
  协会对王振勇厂长的建议,关于鱿鱼丝中检出到淀粉的问题召开有关专家座谈会,分析原因,撰写相关报告,支持企业在产业受到损害时,积极主动维权,还鱿鱼丝质量清白,使产业能在国内外贸易中作业一分应有的贡献。(周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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