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关于鱿鱼及其制品含有本底甲醛的说明
发表时间: 2016-04-21 15:29:36
编者按:
北京《法制晚报》报导了多批次鱿鱼丝被检测含有甲醛并下架问题,其中在九批次中涉及到的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和浙江富丹旅游食品有限公司是本协会会员企业生产的鱿鱼丝。
鱿鱼丝中含有甲醛被媒体曝光已不是第一次(2001年湖南省首次被查),但也决非最后一次。每当食品安全质量大排查时,不同省区都会以鱿鱼丝为目标,送往有关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都会有不同程度甲醛出现,但检验部门往往对此结果不会下一个结论,因为他们知道鱿鱼本身具有内源性的甲醛,除鱿鱼外,水产品中龙头鱼、鳕鱼、虾等中也都有内源性甲醛的存在,此外在蔬菜、肉、蛋、奶等食品中也有,因而这个内源性甲醛是客观存在的,对人体有何影响,医学上尚无定论,最好的证明是,日本是世界上人均消耗鱿鱼最多的国家,但日本人长寿是被世界所认知的。
现在的问题是,媒体在曝光时混淆了内源性甲醛及外部添加甲醛的原则性大是大非问题。协会曾在2011年7月代表舟山17家鱿鱼加工企业向卫生部作了反映,请求对鱿鱼制品暂缓甲醛检测,卫生部委托浙江省卫生厅召开了专门专家研讨会,事后浙江省卫生厅以浙卫[2011]33号文件向卫生部作了报告,报告指出:一、鱿鱼中存在“甲醛”本底值;二、鱿鱼制品中添加工业用甲醛没有必要;三、水发产品加工中确有添加甲醛的行为;四、国内外对我国的出口水产品均不检验甲醛。最后结论是:“鉴于上述情况,我省在严打行动中将基于我国对水产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已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结果,将生物体含有甲醛,不按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检测,而是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鱿鱼干制品中不将甲醛作为检测项目”。因而,媒体把鱿鱼制品中内源性的“甲醛”作为添加剂进行送检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及添加剂法规是不相符合的,也是与现实相违背的,只能引起国内外同行对中国鱿鱼丝中所谓含有“甲醛”的关注,也会使国际的同行认为我们缺乏专业常识。有报导称,中国疾病预防中心韩宏伟对我国33种鱿鱼丝本底值测定,甲醛含量在0.01-148毫克/kg之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2014]150号《关于干制水产品中有关甲醛问题的复函》中也肯定了水产品等存在甲醛本底值的事实。
此外,农业部颁布的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已于2014年1月1公告作废,以9批次鱿鱼丝所检测到的甲醛含量全部超过10毫克/kg为由,判断其不合格并下架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是该标准已公告作废,因此10毫克/kg的限量已不存在,无从对比;二是即使作为参考,它指的是水发水产品而非干制品,也无可对比性;三是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对使用添加剂的限量规定,而对食品中内源性没有规定。因而我们感到以此判断鱿鱼制品甲醛限量超标显失公正。
我们行业协会代表舟山水产加工企业重申并要求:
一、鱿鱼原料及其制品本身含有内源性甲醛的本底值;
二、鱿鱼制品在加工过程中已添加了山梨酸钾并作了干燥处理,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再去添加工业用甲醛;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我国鱿鱼进口国及我国鱿鱼丝国家标准均未制定食品中甲醛限量标准;在浙江,对鱿鱼制品已不将甲醛作为检测项目;
四、舟山鱿鱼制品出口量每年有5万吨,2.0亿美元,国内对鱿鱼中进行甲醛检测并下架,将会对进口该产品的国外客商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紧张;
五、要求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介入,并请求今后对凡含有甲醛的生物体,如鱿鱼制品(包括鱿鱼丝)等不按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检测,即在鱿鱼制品中不将甲醛作为检测项目;
六、要求尽快恢复舟渔公司、富丹公司鱿鱼制品上架销售。
附:我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重申关于鱿鱼及其制品含有本底甲醛的说明》
就我公司鱿鱼丝被测出含有甲醛一事,是因该“甲醛”是由鱿鱼自身代谢的产物,其自身存在的(许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均已证实,且相关的政府部门也了解此事),甲醛天然存在于蔬菜、水产品、肉、蛋、奶等多种食品中,而且大多数海水鱼中都存在该“甲醛”,从检测中发现鱿鱼本身含有“甲醛”(按目前的检测方法),其检测值高低不一。食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可随着储存条件、加工工艺、加工时间不同而动态变化。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我国均未对食品中自身含有甲醛作限量规定,我国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已于2014年1月1日作废。因此,对食品中检出甲醛,不能直接判定为违法添加,而要根据对其产品自身等情况的调查作出判定。
为此,我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在生产鱿鱼丝产品中绝对没有使用非法添加物--甲醛,用于鱿鱼丝加工的原料均为船冻鱿鱼,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绿色、美味可口产品。
北京《法制晚报》报导了多批次鱿鱼丝被检测含有甲醛并下架问题,其中在九批次中涉及到的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和浙江富丹旅游食品有限公司是本协会会员企业生产的鱿鱼丝。
鱿鱼丝中含有甲醛被媒体曝光已不是第一次(2001年湖南省首次被查),但也决非最后一次。每当食品安全质量大排查时,不同省区都会以鱿鱼丝为目标,送往有关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都会有不同程度甲醛出现,但检验部门往往对此结果不会下一个结论,因为他们知道鱿鱼本身具有内源性的甲醛,除鱿鱼外,水产品中龙头鱼、鳕鱼、虾等中也都有内源性甲醛的存在,此外在蔬菜、肉、蛋、奶等食品中也有,因而这个内源性甲醛是客观存在的,对人体有何影响,医学上尚无定论,最好的证明是,日本是世界上人均消耗鱿鱼最多的国家,但日本人长寿是被世界所认知的。
现在的问题是,媒体在曝光时混淆了内源性甲醛及外部添加甲醛的原则性大是大非问题。协会曾在2011年7月代表舟山17家鱿鱼加工企业向卫生部作了反映,请求对鱿鱼制品暂缓甲醛检测,卫生部委托浙江省卫生厅召开了专门专家研讨会,事后浙江省卫生厅以浙卫[2011]33号文件向卫生部作了报告,报告指出:一、鱿鱼中存在“甲醛”本底值;二、鱿鱼制品中添加工业用甲醛没有必要;三、水发产品加工中确有添加甲醛的行为;四、国内外对我国的出口水产品均不检验甲醛。最后结论是:“鉴于上述情况,我省在严打行动中将基于我国对水产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已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结果,将生物体含有甲醛,不按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检测,而是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鱿鱼干制品中不将甲醛作为检测项目”。因而,媒体把鱿鱼制品中内源性的“甲醛”作为添加剂进行送检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及添加剂法规是不相符合的,也是与现实相违背的,只能引起国内外同行对中国鱿鱼丝中所谓含有“甲醛”的关注,也会使国际的同行认为我们缺乏专业常识。有报导称,中国疾病预防中心韩宏伟对我国33种鱿鱼丝本底值测定,甲醛含量在0.01-148毫克/kg之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2014]150号《关于干制水产品中有关甲醛问题的复函》中也肯定了水产品等存在甲醛本底值的事实。
此外,农业部颁布的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水发水产品》已于2014年1月1公告作废,以9批次鱿鱼丝所检测到的甲醛含量全部超过10毫克/kg为由,判断其不合格并下架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是该标准已公告作废,因此10毫克/kg的限量已不存在,无从对比;二是即使作为参考,它指的是水发水产品而非干制品,也无可对比性;三是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对使用添加剂的限量规定,而对食品中内源性没有规定。因而我们感到以此判断鱿鱼制品甲醛限量超标显失公正。
我们行业协会代表舟山水产加工企业重申并要求:
一、鱿鱼原料及其制品本身含有内源性甲醛的本底值;
二、鱿鱼制品在加工过程中已添加了山梨酸钾并作了干燥处理,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再去添加工业用甲醛;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我国鱿鱼进口国及我国鱿鱼丝国家标准均未制定食品中甲醛限量标准;在浙江,对鱿鱼制品已不将甲醛作为检测项目;
四、舟山鱿鱼制品出口量每年有5万吨,2.0亿美元,国内对鱿鱼中进行甲醛检测并下架,将会对进口该产品的国外客商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紧张;
五、要求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介入,并请求今后对凡含有甲醛的生物体,如鱿鱼制品(包括鱿鱼丝)等不按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检测,即在鱿鱼制品中不将甲醛作为检测项目;
六、要求尽快恢复舟渔公司、富丹公司鱿鱼制品上架销售。
附:我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重申关于鱿鱼及其制品含有本底甲醛的说明》
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
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重申关于鱿鱼及其制品含有本底甲醛的说明
我公司——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隶属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拥有一支近50艘专业鱿鱼捕捞船队和现代化鱿鱼加工生产线,是中国第一家引进并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鱿鱼丝产品的国有企业,也是《鱿鱼丝》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唯一一家起草单位。我公司完全按国际、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鱿鱼丝产品,并按国际、国家标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公司的鱿鱼丝产品远销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等世界各地及全国各地。就我公司鱿鱼丝被测出含有甲醛一事,是因该“甲醛”是由鱿鱼自身代谢的产物,其自身存在的(许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均已证实,且相关的政府部门也了解此事),甲醛天然存在于蔬菜、水产品、肉、蛋、奶等多种食品中,而且大多数海水鱼中都存在该“甲醛”,从检测中发现鱿鱼本身含有“甲醛”(按目前的检测方法),其检测值高低不一。食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可随着储存条件、加工工艺、加工时间不同而动态变化。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我国均未对食品中自身含有甲醛作限量规定,我国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已于2014年1月1日作废。因此,对食品中检出甲醛,不能直接判定为违法添加,而要根据对其产品自身等情况的调查作出判定。
为此,我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在生产鱿鱼丝产品中绝对没有使用非法添加物--甲醛,用于鱿鱼丝加工的原料均为船冻鱿鱼,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绿色、美味可口产品。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2016年4月14日
上一篇:输美农产品不得检出多菌灵农残
下一篇:一季度我市输欧水产品形势趋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