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水产品质量安全新要求
发表时间: 2013-12-06 10:09:22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刘定康
一、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一)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
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总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有70%的初级水产品达到了纯天然食品水平。
到2012年底,全省已通过认证的“三品”基地面积210.5万亩,渔业标准化生产比重达到46.3%。其中:无公害水产品基地面积为132.2万亩,绿色食品基地2.9万亩,有机水产品基地75.3万亩。
水产品质量已基本达到卫生、安全要求,正在向健康水产品方向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禁用药物仍未绝迹,个别养殖户仍存在未按规范进行生产的现象。
虾、蟹类苗种质量安全堪忧。
渔用饲料质量良莠不齐。
渔船设施卫生状况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渔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二、食品质量安全的新要求
(一)落实责任新规定
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网格化;
强化监管者的责任追究。
(二)食品安全监管新要求
重大事故零发生;
责任体系零缺位;
监管网络零漏洞;
违法违纪零容忍;
生产发展零障碍。
三、食品安全管理新动向
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密切环节监管协作,健全司法衔接,完善 奖惩约束机制。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排查和治理隐患和“潜规则”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
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
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红、黑榜”制度;实施诚信分类监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
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强化群众参与、媒体监督、费协维权、行业自律,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实施绩效考核,强化行政问责,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责任追究。
四、食品质量安全的刑法新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根据销售额,可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根据造成危害情节,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根据造成危害程度,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对监管新要求(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水产流通与加工》2013年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