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关于《商检法》的产生背景和基本内容
发表时间: 2013-10-15 15:01:38
编者按:周佳章同志曾长期担任舟山商检局、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多年的工作实践使他对商品进出口检验有着自己的认知。他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确实需要改革创新,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企业,特别是要缩小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督,不搞批批检验,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不要按一个标准检验,等等。但是,不能把检验检疫机关简单地撤消或合并了事,如果撤消了,根据当前中国国情,假冒伪劣商品很有可能不断涌向国外,后果不堪想象,如2001年舟山输欧洲虾仁发生氯霉素事件后,全国输欧洲虾仁被迫停止,一直到2004年才得以恢复出口,就是最好的例证。
周佳章同志撰写的《关于〈商检法〉的产生背景和基本内容》一文,阐述了商检工作的重要性,并得到《商检法》的保护。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质量兴国的重要保证。现借协会会刊刊登该文,供领导和同志们参考。
一、《商检法》的产生背景和重要作用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先说一下什么叫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即商检工作,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往往由于数量、质量等问题引起纠纷,需要有一个享有威信的第三者的专门机构,对买卖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产地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解决争议、交接货物和议付款的主要依据,这就是商品检验工作。对商检的职责来说,还包括监管工作。检验是对商品而言,监管是对出口厂,进口单位而言,做好监管工作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不同,国内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见面,当场看货,任凭选择,银货两讫,非常方便。而国际贸易却不同,贸易双方相隔较远,往往远隔重洋不能直接见面。要顺利完成贸易,还必须经过一系列程序,一般要有提单(运单),信用证(汇票),保险单,检验鉴定证书,作为证明履约或处理索赔的依据。
下面我谈谈《商检法》的产生背景,也就是为什么要立法,要有一部《商检法》。首先,这是总结了世界各国和我国的历史经验,商检工作需要法律保障。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产生和发展起来了。早在1664年,法国政府首先制定了各项商品的取缔法令,对150多种出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和制造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并在全国各城市设立检查机关,对出口商品进行管制,合乎规定的发给合格证书,方准出口国外。用这种手段来促使商品提高质量,保证法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地位。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对外贸易不断发展。工业界和出口商们贪图一时利益,对商品粗制滥造,将次劣商品销往国际市场,造成日货声誉大跌,出口贸易急剧下降,不少工业生产被迫停顿,整个国民经济遭受打击。这种严重形势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视,于1896年制订了生丝检验法,对本国生丝产品实行标准化,从而使日本的生丝重新恢复声誉,在国际市场上夺走了我国大部分生丝市场,使我国l/3的丝厂倒闭。其后,日本政府对其他商品陆续实行了强制性检验,成为世界上外贸最发达国家之一。
各国实践证明,凡是放松商品检验的国家,其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就得不到保证,甚至还会遭受严重的打击,只有加强商品检验工作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才能促进生产和外贸的发展,保障本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由于商检工作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大意义,所以近百年来商品检验政策,商检法规风行各国,凡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对重点进口商品无不实行强制性检验。
再看中国历史。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丧失了关税自主权,资本主义国家任意在我国各重要口岸设立200多个公证机构,他们打着“公正”的旗号,一面贬低我出口商品的品质等级;另一方面帮助外商掩盖或减轻其交货中的残次缺陷,给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带来极大危害和严重后果。从1864年至1930年这66年中,我国对外贸易就有60年入超,造成国民财力大减,46亿两的银元外流。
特别是帝国主义者不择手段向我倾销商品,劣次货物可以自由地输入我国,一些染有病虫害疫菌的物资畅通无阻地在我国蔓延、传播,贻害我子孙后代。如从印度传来了棉花大害虫红铃虫,长期来棉花生产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1935年从美国进口一批小麦种,在陕西、河南地区播种,传播了我国从来没有的吸浆虫,一直成为我国小麦生产的大害。抗日战争时期,从日本传来了蚕豆象鼻虫,危害全国各地,长期难以扑灭。同时还传来了甘薯黑斑病,到1958年已蔓延到26个省市,估计每年烂薯损失50亿公斤左右;1948年进口美国生牛带来口蹄疫,传染危害人畜。
旧中国也有政府设立的商检机构,从1929年起在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广州等地建立了6个商检局和13个商检处,1930年4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经过修改后,于1932年12月颁布了《商品检验法》。但由于旧中国的商检实权被外国公证行所操纵,商检局的检验业务很少,所签发的检验证书不能作为对外交接货物的证明。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旧商检局,取缔了外国公证行,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商检机构。1954年1月3日,政府正式颁布施行《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1989年2月2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颁布14号命令,从1989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正式实施。
就全国来说,经商检部门检验,重要出口商品的不合格率为2-3%,重要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率为12-14%。所以说,商检把关工作是多么的重要。把好关,就能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多创外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人身健康。
从上面的阐述中,我们不难体会到,商检工作要立法,这是总结了世界各国和我国历史经验的结果,这也是商检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所决定了的。
第二,制定、颁布商检法,这是发展对外贸易形势的需要。建国40年来,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出现过三次比较大的质量下降问题。第一次是1958年大跃进期间,如苏联一对结婚青年买了我国幸福金笔作为纪念品,因漏水而污染了白衫衣,他们说“幸福金笔并不幸福”。周总理提出了“重合同,守信用,重质优于重量”的原则。第二次是文革期间,如加拿大一老太太洗衣机里的衣服都被中国产的深色衫衣染过了,出口煤炭里甚至有死婴,周总理说:“质量问题就是路线问题”。第三次就是1987年、1988年。1989年4月11日田纪云副总理在听取全国商检局长会议汇报时,在肯定了外贸的成绩,即我国的外贸这几年发展很快,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200多亿美元发展到1988年1000亿美元后说:“最近我接待的外宾,凡是要和中国做买卖的,都谈到我们商品质量问题,特别是掺假问题,国外反映很坏。过去,我们经常说,我们中国是讲信誉,讲礼貌的国家。现在不讲信誉的事情到处都有,有的甚至是无所不为,无孔不入,真令人痛心。这样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在政治上也严重地败坏了我们的声誉,这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史的侮辱。这样下去,我们很难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像小平同志讲的那样,要被开除球籍的。”“现在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可能是历史上最低点”,商检工作“重点是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这对于维护我国的信誉减少国家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进口商品也要严格把关,现在国内外有些人内外勾结,搞一些伪劣商品进来,对这点请你们切实把好关。”“商检部门要为恢复和提高我国商品在国外的信誉作出不懈的努力。”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维护我国主权的神圣任务,是我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取得的,我们必须百倍珍惜这一权力。资本家终究是资本家,他有唯利是图的一面。你不懂技术,你越马虎,他就越欺负你,德国克虏伯钢铁公司每年生产过程中,产生约占总产l0%的次品,就是混在成品中销往各国。你能严格检验,他就不混或少混。如果你不认真检验,关口不牢,他就把次品发给你。舟山港口开放的l988年,不合格批次达到40%,大大高于全国12-14%水平,是否也有这个因素?60年代的电子计算机冒充80年代的电子计算机,被发现后要我们打包发往印度,我们问为什么?商人说印度不检验的。
所以说,通过立法,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出口商品质量,是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形势的需要。为什么要颁布《商检法》?因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是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保证进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建国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商检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经营方式和渠道日益多样化,国际市场对商品的要求越来越高,竞争越来越激烈,商检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客观形势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有关商检各方面的关系,用法律形式来明确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职责、任务,明确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责任,严格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从而为加强商检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商检法》的重要作用在于:防止劣质商品进口,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的强制性检验和监督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并对违反《商检法》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体现了国家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意志。这对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收购货部门和检验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纠正不重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问题,提高工作责任感,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商检法》的基本内容
《商检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进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基本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商检工作的宗旨,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二)、确定了国务院设立商检部门,主管全国商检工作,同时又明确了设在各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商检工作,体现了国家对商检工作的集中统一和对外一致性。另外,为充分发挥社会检验力量作用,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商检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可以认可或批准其它检验机构,承担指定的商检工作,强化了国家商检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商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商检法》肯定了多年来商检工作的实践经验,又参照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规定了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例如:制订、调整、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报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对非法定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认证工作;派出检验人员在出口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等。
(四)、对进出口商品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五)、明确了检验内容和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依据,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六)、进出口商品的鉴定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对违反《商检法》的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条款。
周佳章同志撰写的《关于〈商检法〉的产生背景和基本内容》一文,阐述了商检工作的重要性,并得到《商检法》的保护。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质量兴国的重要保证。现借协会会刊刊登该文,供领导和同志们参考。
关于《商检法》的产生背景和基本内容
周 佳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于1989年2月21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笫六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杨尚昆第14号命令颁布,从1989年8月l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第一次重要立法,是一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法律,它标志着商检工作走上了以法治理的新阶段。一、《商检法》的产生背景和重要作用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先说一下什么叫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即商检工作,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往往由于数量、质量等问题引起纠纷,需要有一个享有威信的第三者的专门机构,对买卖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产地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解决争议、交接货物和议付款的主要依据,这就是商品检验工作。对商检的职责来说,还包括监管工作。检验是对商品而言,监管是对出口厂,进口单位而言,做好监管工作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不同,国内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见面,当场看货,任凭选择,银货两讫,非常方便。而国际贸易却不同,贸易双方相隔较远,往往远隔重洋不能直接见面。要顺利完成贸易,还必须经过一系列程序,一般要有提单(运单),信用证(汇票),保险单,检验鉴定证书,作为证明履约或处理索赔的依据。
下面我谈谈《商检法》的产生背景,也就是为什么要立法,要有一部《商检法》。首先,这是总结了世界各国和我国的历史经验,商检工作需要法律保障。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产生和发展起来了。早在1664年,法国政府首先制定了各项商品的取缔法令,对150多种出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和制造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并在全国各城市设立检查机关,对出口商品进行管制,合乎规定的发给合格证书,方准出口国外。用这种手段来促使商品提高质量,保证法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地位。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对外贸易不断发展。工业界和出口商们贪图一时利益,对商品粗制滥造,将次劣商品销往国际市场,造成日货声誉大跌,出口贸易急剧下降,不少工业生产被迫停顿,整个国民经济遭受打击。这种严重形势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重视,于1896年制订了生丝检验法,对本国生丝产品实行标准化,从而使日本的生丝重新恢复声誉,在国际市场上夺走了我国大部分生丝市场,使我国l/3的丝厂倒闭。其后,日本政府对其他商品陆续实行了强制性检验,成为世界上外贸最发达国家之一。
各国实践证明,凡是放松商品检验的国家,其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就得不到保证,甚至还会遭受严重的打击,只有加强商品检验工作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才能促进生产和外贸的发展,保障本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由于商检工作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大意义,所以近百年来商品检验政策,商检法规风行各国,凡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对重点进口商品无不实行强制性检验。
再看中国历史。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丧失了关税自主权,资本主义国家任意在我国各重要口岸设立200多个公证机构,他们打着“公正”的旗号,一面贬低我出口商品的品质等级;另一方面帮助外商掩盖或减轻其交货中的残次缺陷,给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带来极大危害和严重后果。从1864年至1930年这66年中,我国对外贸易就有60年入超,造成国民财力大减,46亿两的银元外流。
特别是帝国主义者不择手段向我倾销商品,劣次货物可以自由地输入我国,一些染有病虫害疫菌的物资畅通无阻地在我国蔓延、传播,贻害我子孙后代。如从印度传来了棉花大害虫红铃虫,长期来棉花生产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1935年从美国进口一批小麦种,在陕西、河南地区播种,传播了我国从来没有的吸浆虫,一直成为我国小麦生产的大害。抗日战争时期,从日本传来了蚕豆象鼻虫,危害全国各地,长期难以扑灭。同时还传来了甘薯黑斑病,到1958年已蔓延到26个省市,估计每年烂薯损失50亿公斤左右;1948年进口美国生牛带来口蹄疫,传染危害人畜。
旧中国也有政府设立的商检机构,从1929年起在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广州等地建立了6个商检局和13个商检处,1930年4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经过修改后,于1932年12月颁布了《商品检验法》。但由于旧中国的商检实权被外国公证行所操纵,商检局的检验业务很少,所签发的检验证书不能作为对外交接货物的证明。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旧商检局,取缔了外国公证行,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商检机构。1954年1月3日,政府正式颁布施行《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1989年2月2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颁布14号命令,从1989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正式实施。
就全国来说,经商检部门检验,重要出口商品的不合格率为2-3%,重要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率为12-14%。所以说,商检把关工作是多么的重要。把好关,就能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多创外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人身健康。
从上面的阐述中,我们不难体会到,商检工作要立法,这是总结了世界各国和我国历史经验的结果,这也是商检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所决定了的。
第二,制定、颁布商检法,这是发展对外贸易形势的需要。建国40年来,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出现过三次比较大的质量下降问题。第一次是1958年大跃进期间,如苏联一对结婚青年买了我国幸福金笔作为纪念品,因漏水而污染了白衫衣,他们说“幸福金笔并不幸福”。周总理提出了“重合同,守信用,重质优于重量”的原则。第二次是文革期间,如加拿大一老太太洗衣机里的衣服都被中国产的深色衫衣染过了,出口煤炭里甚至有死婴,周总理说:“质量问题就是路线问题”。第三次就是1987年、1988年。1989年4月11日田纪云副总理在听取全国商检局长会议汇报时,在肯定了外贸的成绩,即我国的外贸这几年发展很快,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200多亿美元发展到1988年1000亿美元后说:“最近我接待的外宾,凡是要和中国做买卖的,都谈到我们商品质量问题,特别是掺假问题,国外反映很坏。过去,我们经常说,我们中国是讲信誉,讲礼貌的国家。现在不讲信誉的事情到处都有,有的甚至是无所不为,无孔不入,真令人痛心。这样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在政治上也严重地败坏了我们的声誉,这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史的侮辱。这样下去,我们很难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像小平同志讲的那样,要被开除球籍的。”“现在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可能是历史上最低点”,商检工作“重点是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这对于维护我国的信誉减少国家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进口商品也要严格把关,现在国内外有些人内外勾结,搞一些伪劣商品进来,对这点请你们切实把好关。”“商检部门要为恢复和提高我国商品在国外的信誉作出不懈的努力。”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维护我国主权的神圣任务,是我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取得的,我们必须百倍珍惜这一权力。资本家终究是资本家,他有唯利是图的一面。你不懂技术,你越马虎,他就越欺负你,德国克虏伯钢铁公司每年生产过程中,产生约占总产l0%的次品,就是混在成品中销往各国。你能严格检验,他就不混或少混。如果你不认真检验,关口不牢,他就把次品发给你。舟山港口开放的l988年,不合格批次达到40%,大大高于全国12-14%水平,是否也有这个因素?60年代的电子计算机冒充80年代的电子计算机,被发现后要我们打包发往印度,我们问为什么?商人说印度不检验的。
所以说,通过立法,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出口商品质量,是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形势的需要。为什么要颁布《商检法》?因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是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保证进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建国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商检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经营方式和渠道日益多样化,国际市场对商品的要求越来越高,竞争越来越激烈,商检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客观形势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有关商检各方面的关系,用法律形式来明确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职责、任务,明确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责任,严格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从而为加强商检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商检法》的重要作用在于:防止劣质商品进口,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的强制性检验和监督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并对违反《商检法》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体现了国家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意志。这对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收购货部门和检验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纠正不重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问题,提高工作责任感,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商检法》的基本内容
《商检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进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基本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商检工作的宗旨,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二)、确定了国务院设立商检部门,主管全国商检工作,同时又明确了设在各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商检工作,体现了国家对商检工作的集中统一和对外一致性。另外,为充分发挥社会检验力量作用,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商检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可以认可或批准其它检验机构,承担指定的商检工作,强化了国家商检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商检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商检法》肯定了多年来商检工作的实践经验,又参照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规定了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例如:制订、调整、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报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对非法定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认证工作;派出检验人员在出口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等。
(四)、对进出口商品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五)、明确了检验内容和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依据,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六)、进出口商品的鉴定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对违反《商检法》的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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