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改变行业管理模式刻不容缓
发表时间: 2012-02-14 00:00:00
2012年2月1日《国际商报》以头版头条位置报道了世贸组织对中国原料出口限制案的终裁结果,题为《世贸组织终裁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纠缠两年半之久的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以中方败诉告终。败诉的结果是,“中国需要降低铝土等九种原材料出口关税,并解除出口限额。这显然会助长9种原材料的开采数量,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欧盟贸易专员对终裁表示:“现在中国必须尽快取消这些出口限制。另外,我希望中国对整个出口制度(包括稀土)进行政策调整,以符合WTO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称裁决为“一次巨大的胜利,保证了美国核心制造业能获得所需的原材料”。
这是一件世贸规则游戏下的活生生的国际贸易摩擦案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十年,而中国的国际贸易摩擦事件是世界上最多的。看了这篇报道,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沉的思考:
思考一: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要各司其责。以舟山输欧虾仁为例:2007年舟山输欧虾仁因低价竞争,无序出口,价格下降,并连遭欧盟退货。面对这种严峻的外贸形势,在市政府决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下,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具体操作,自2008年年初开始至2011年的四年中,对输欧虾仁实施了“总量控制、有序出口、价格协调、企业自律”措施,充分履行了行业管理职能,实现了行业自律。全市出口水产企业团结一致,严格执行自律措施,从而使虾仁质量得到保证,出口价格得到提高,再没有发生任何贸易摩擦事件,实现了出口水产企业和欧盟客户的互利共赢,维护了正常的贸易秩序。所以,出口贸易搞配额制是十分必要的措施,这是国际惯例。关键是政府不能搞,应当由行业协会操作。而本案中讲述的政府制订出口价,政府控制出口配额等“管制”措施,被告上WTO后,政府必然非常被动,不仅争辩无力,还很容易被认为中国一切都由政府控制,中国仍然是计划经济国家;也会被怀疑为政府对企业搞补贴,以致引起国外的反补贴调查。生产企业长期低价竞争,容易遭受反倾销调查,而政府实行“管制”措施,又引发了新的贸易摩擦,被认为是“出口限制”,不符合WTO规则。所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者的关系要理顺,职责要厘清,要各负其责。政府不能在生产、加工、出口各个环节上包揽一切,从头至尾管到底。过去的实践证明,由于管理模式不当,始终摆脱不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道理也在于此。
思考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今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业管理者是行业协会。就出口贸易而言,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商品价格都是由行业协会负责管理的。如上所述,在贸易谈判中,外国客商对行业协会管理的产品数量、价格、质量是认可的,不会提出异议。所以,在出口贸易中,要发挥涉外行业协会“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认为,中央对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中的“规范行为”,就包括了对出口价格上的低价竞争、出口数量上的无序出口和质量上的不达标等行业行为的管理。因为“规范行为”是行业自律行为,政府管不了,单个企业不可能自律,只能由行业协会负责,这是任何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都不可替代的。行业协会对行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并不是游离于政府的领导另搞一套,而是在政府领导下,根据政府决策和要求,对行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实现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可信可靠可托的得力助手,是党和政府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和资源。党和政府应当大胆放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刻不容缓地改变行业管理模式,通过管理模式的转变,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
思考三:规避国际贸易摩擦应以预防为主。此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历时两年半之久,以中方败诉告终,被对外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称为“是意料之中的结果”。既然是在意料之中,说明在该案中,中方是打了无准备之仗,无把握之仗。尽管在上诉过程中中方费了很大的劲加以争辩,也争取到了部分支持,但毕竟以败诉告终,使我们遭受到了较大损失,并带来了一些难以弥补的遗憾和后遗症。这就启示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充分准备,不要仓促上阵。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即使是同一个WTO规则,解读也各有不同。尤其是在世界各国大搞“贸易保护主义”、抢占稀有资源的情况下,对原材料出口更应该倍加珍惜,因为稀缺资源存量有限,不会再生。所以,在外贸活动中,要在贸易指导思想、贸易规模、贸易方式、贸易法规依据、贸易管理模式上细心考量,充分做好思想、技术、方式等各方面的应对准备,使其符合国际贸易规则,预防在先,关口前移,以避免贸易摩擦,减少经济损失及各种负面影响。(周佳章 史宪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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