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山梨酸及其钾盐之附件一和附件二
发表时间: 2012-02-01 00:00:00
附件1:关于批准部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苯甲酸及其钠盐等17种食品添加剂和酪蛋白磷酸肽等4种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批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珍珠岩可作为助滤剂用于淀粉糖工艺。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苯甲酸及其钠盐等17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 名称 | 类别 | 食品分类号 | 食品名称/分类 | 最大使用量(g/kg) | 备注 |
1. | 苯甲酸及其钠盐 | 防腐剂 | 14.04.02.01 | 特殊用途饮料(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等) | 0.2 | 以苯甲酸计 |
2. | 番茄红素(合成) | 着色剂 | 01.01.03 | 调制乳 | 0.015 | 以纯番茄红素计。 |
01.02.01 | 发酵乳 | 0.015 | ||||
06.06 | 即食谷物 ,包括碾轧燕麦(片) | 0.05 | ||||
07.0 | 焙烤食品 | 0.05 | ||||
16.01 | 果冻 | 0.05 | 以纯番茄红素计。 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 | |||
3. |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钙 | 甜味剂 | 07.01 | 面包 | 1.6 |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07.02 | 糕点 | 1.6 | ||||
4. | 焦磷酸钠 | 水份保持剂 | 01.06.04 | 再制干酪 | 14 | 可单独或与其他磷酸盐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 |
5. | 焦糖色(苛性硫酸盐法) | 着色剂 | 15.01.04 | 威士忌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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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 | 着色剂 | 14.05.03 | 植物饮料类(包括可可饮料、谷物饮料等)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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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可可壳色 | 着色剂 | 07.01 | 面包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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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磷酸三钠 | 水份保持剂 | 01.06.04 | 再制干酪 | 14 | 可单独或与其他磷酸盐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 |
9. | 六偏磷酸钠 | 水份保持剂 | 01.06.04 | 再制干酪 | 14 | 可单独或与其他磷酸盐混合使用,最大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 |
10. |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 甜味剂 | 04.01.02 | 加工水果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
06.10 | 粮食制品馅料 | |||||
12.10.02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
11. | 日落黄及其铝色淀 | 着色剂 | 14.04 | 水基调味饮料类 | 0.1 | 以日落黄计 |
12. | 氢氧化钙 | 酸度调节剂 | 01.01.03 | 调制乳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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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氯蔗糖 | 甜味剂 | 04.05.02 | 加工坚果与籽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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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梨酸及其钾盐 | 防腐剂 | 09.04 | 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 | 1.0 | 以山梨酸计 |
09.06 | 其他水产品及其制品 | |||||
15. |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 甜味剂 | 04.01.02.05 | 果酱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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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 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焙烤食品馅料)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 |||
16. | 甜菊糖苷 | 甜味剂 | 03.0 | 冷冻饮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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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 | 果冻 | |||||
17. |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 | 其他 | 13.01.01 | 婴儿配方食品 | 1 | 作为DHA/ARA 载体,以即食食品计。 |
13.01.02 |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50 |
附件2:我会2009年第22期《会员反映》——要求公告熟制水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使用限量
当前,面对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广大水产加工企业正在转变发展方式,从“数量扩张,薄利多销”向“增加附加值,提高质量和效益”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延长保质期,开发安全、营养、健康水产品这是重要的工作目标。但是,GB2760—2007熟制水产品中提及的食品添加剂只有一个茶多酚,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生产需求,也不符合当前的生产实际,企业要求尽早在GB2760—2007熟制水产品中能公告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最大使用量,理由如下:
一、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国际公认安全(GRAS)的防腐剂。山梨酸(钾)能有效地抑制霉菌、酵母菌和好氧细菌的活性,还能防止肉毒杆菌、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有害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其抑止发育的作用比杀菌作用更强,从而达到有效地延长食品的保存时间,并保持原有食品的风味。由于山梨酸(钾)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盐),它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山梨酸(钾)对人体不会产生致癌和致畸作用,其毒副作用比苯甲酸、维生素C和食盐还要低,毒性仅为食盐的1/2、苯甲酸钠的1/40。山梨酸(钾)在密封状态下稳定、对热稳定性比较好,分解温度高达270℃,在使用时可以用直接添加、喷洒、浸渍、干粉喷雾,在包装材料上处理等多种方式。目前,山梨酸(钾)已广泛地用于食品、饮料、医药、化妆品、农产品、饲料等行业中,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FDA都对其安全性给予了肯定,是美国FDA认定的“公认安全”(GRAS)品种。
二、GB2760—2007中风干、烘干、压干等水产品(09.03.04)山梨酸(钾)最大允许使用量为1.0g/kg。在水产加工品的生产过程中,任何通过风干、烘干、压干等水产品,必须经过“熟制”这一加工工序,才能成为可直接食用水产品,而在“熟制”这一加工工序是不可能将山梨酸(钾)消除掉的。根据GB2760—2007的带入原则,在水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风干、烘干、压干等半成品进行“熟制”精加工,其熟制水产品应该允许有山梨酸(钾)残留的,检出量应控制在1.0g/kg范围内。
三、熟制水产品中的山梨酸(钾)使用量控制在1.0g/kg,国际上也是先进的。山梨酸的ADI为0—25mg/kg,是国际上公认的无害食品防腐剂。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订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1992年(GSFA)规定,FU法规委员会规定(1995)(表二)和日本食品卫生法规(表三)看,如将熟制水产品中的山梨酸使用量控制在1.0g/kg,水产熟制品的安全水平在国际上也是领先的。
(表一)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1992年(GSFA)规定
应 用 范 围 | 使用限量 | 备 注 |
冷冻鱼、鱼块和鱼制品,包括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动物 | 2.0 | 以山梨酸计 |
冷冻的拖挂面糊的鱼、鱼块和鱼制品,包括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动物 | 2.0 | 以山梨酸计 |
冷冻的加奶油的鱼糜制品,包括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动物 | 2.0 | 以山梨酸计 |
烹调的鱼和鱼制品 | 2.0 | 以山梨酸计 |
经烹调的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动物 | 2.0 | 以山梨酸计 |
经烟熏、风干、发酵和盐渍的鱼和鱼制品,包括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动物 | 2.0 | 以山梨酸计 |
半保鲜的鱼和鱼制品,包括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动物 | 2.0 | 以山梨酸计 |
(表二)FU法规委员会规定(1995)
应 用 范 围 | 使用限量 | 备 注 |
肉、鱼、甲壳类、头足动物和以蛋白质为基础的干酪类似物 | 2.0 | 以山梨酸计 |
(表三)日本食品卫生法规
应 用 范 围 | 使用限量 | 备 注 |
鱼糜制品 | 2.0 | 以山梨酸计 |
墨鱼、章鱼熏制品 | 1.5 | 以山梨酸计 |
鱼贝干制品 | 1.0 | 以山梨酸计 |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施行,为了规范对熟制水产品的检测标准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艺及权益,给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水产食品,要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能尽早公告熟制水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的使用限量,以服务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水产加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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