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省卫生厅召开“鱿鱼甲醛问题专家咨询会”
发表时间: 2011-09-02 00:00:00
8月26日,省卫生厅受卫生部委托在杭召开“鱿鱼甲醛问题专家咨询会”,出席咨询会的省级部门有浙江省卫生厅、浙江检验检疫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水产推广技术总站、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专家、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的代表共10人。
会议由省卫生厅食安处处长严德华主持。他说,这次会议是受卫生部的委托召开的,舟山有一个关于鱿鱼甲醛问题的材料报卫生部,有17家企业和1个协会署名,部里希望浙江拿出一个意见来,为此召开了今天的专家咨询会。
协会副秘书长周震海首先对7月13日上报卫生部的“关于要求对鱿鱼制品暂缓甲醛检测的呼吁”出笼背景作了介绍后说,7月20日舟山市政府周国辉市长对该呼吁做了批示:“此事对水产加工企业影响大,请市卫生局向国家卫生部和上级卫生部门反映”。周震海强调,此事如果处理不好会殃及整个鱿鱼捕捞和加工业,因而作为产业代表的行业协会十分担心,并重申了呼吁中三点要点。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戎素红向专家介绍了公司几年来特别是今年3-6月遭到不同省份12份鱿鱼丝所谓“甲醛超标”处罚通知书的情况,她说,疲于奔走处理,公司不堪重负,萌发了退出国内市场的想法。
与会专家从各自所做的对水产品甲醛的检测情况和收集到国内外相关资料情况,达成了以下共识:
1、鱿鱼中的甲醛是自身产生的,出自鱿鱼体内氧化三甲胺与酶作用的产物,存在本底值;
2、鱿鱼中的甲醛本底值对人体是否会造成伤害,在目前世界上没有相关的报道,只知道日本人喜食鱿鱼,也未见有吃鱿鱼中毒的案例;
3、目前鱿鱼甲醛检测方法是SC/T3025-2006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该方法不能区分工业用甲醛和鱿鱼自身甲醛的区别;
4、加工鱿鱼干制品(如鱿鱼丝、鱿鱼条、块等)不需要也不可能去添加工业用甲醛,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问题;
5、在流通市场、集市贸易中某些个体户在水发海参、鱿鱼时为保鲜需要,有添加工业用甲醛现象;
6、据以上共识,要求卫生部更改2011年4月22日关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总汇)第10序号工业用甲醛将“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修改为“海参、鱿鱼等水发产品····”。
严德华处长表示,将专家咨询会议的意见写一会议纪要,由卫生厅出面报告卫生部。(周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