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
农业部渔业局在温州召开实施IUU条例情况通报会
发表时间: 2010-04-20 00:00:00
4月7日,农业部渔业局在温州召开我国实施IUU条例三个月以来情况通报会,此次会议是渔业系统的会议,舟山海洋与渔业局捕捞处副处长、协会指导员程国芳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柳正作了“切实做好输欧海产品合法捕捞证明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渔业国际竞争力”的报告,这个报告从“联合国海洋公约”生效后,从国际渔业管理的角度,阐述了欧盟出台“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条例”的背景和依据,并指出这也是我国提高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不能单纯认为是欧盟对我们的技术性(或政策性)贸易壁垒,它是有关国际公约措施严格付诸实施的一项制度;我国实施三个月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全国已办理近1300批次的“原料声明”和“合法捕捞证明”,3月初柳副局长一行来浙江宁波、舟山调研,听取了企业和协会对实施IUU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3月12日欧盟来函表示,对中欧双方在条例实施上的合作情况表示满意。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水产品进口市场,欧盟的水产品自给率仅为36%,每年需进口150亿欧元的水产品,其中我国海洋捕捞产品占欧盟市场的25%。我国对欧盟出口海产品业务的共有151家企业,其中加工企业136家、远洋企业15家(其中包括浙江38家、宁波3家)。
柳副局长在报告中指出了,当前我国在实施这一条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他列举了管理部门认识不到位、目前生产经营体制不适应、国内监管体系不完善、有重叠交叉管理以及管理方式和手段有待加强等问题;此外欧盟27个成员国内部有不同的执行要求,造成了信息混乱,企业无所适从等等有待在实施中加以改进。对下步工作,柳副局长指出:
一是要提高认识,要保证合法捕捞证明中,渔船、渔获、捕捞地点等信息的准确性,他强调合法捕捞证明中船名是实际作业渔船,不一定必须是欧盟卫生认可的渔船;
二是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加大改善渔船卫生条件,鼓励渔民、运销商、企业建立产、供、销的利益共同体,这样就能保证上述信息的准确性,这也是提高我国渔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措施;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方便服务企业,对各地所提出的关于电子化办理相关证明文件,下放出证权力等有关问题,因目前处在实施初期,尚需要发现问题和积极经验,今后会考虑到工作量和方便,快捷服务的原则,再进行综合考虑,企业不必过于担心和着急。
在程国芳处长赴会前,协会曾征求部分输欧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带到了会议,柳副局长的报告也涉及了舟山企业所提的意见和要求。
舟山输欧企业在实施IUU三个月来,总体运行正常,我们希望通过农业部渔业局柳副局长的报告,欧盟出台的条例不仅仅是解决海水产品的出口问题,更重要的是适应国际渔业变化和提高我国渔业国际竞争力的大事,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农业部渔业局相关规定,在船名、渔获量、捕捞区域等信息填写上尽可能做到真实、详细,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反映。(周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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