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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不放宽中国养殖虾类产品“主动扣留”豁免名单

发表时间: 2010-01-29 00:00:00

    从2010年1月13日明通新闻专线获悉,美国联邦食品药监局的水产品办公室近日明确表示,因为FDA依据他们最近对部分中国水产品生产工厂的检查资料,将会继续“主动扣留”(DWPE)大部分中国水产品公司销美的虾和鲶鱼类产品。(来源:中国水产养殖网)
    据分析:FDA在2007年8月公布了“进口警戒16-131公报:不需要检验证据的主动扣留从中国进口的养殖鲶鱼,Basa鱼,虾,鲮鱼和鳗鱼” (Import Alert 16-131)。根据此公报,在进口商提出从中国进口的养殖鲶鱼,巴萨鱼,虾,鲮鱼和鳗鱼等水产品不含任何未经允许使用的药品之前,FDA主动扣留(DWPE)该批进口水产品。这项公报大大增加了被主动扣留的中国水产品的检验和仓储费用,还有加上等待检验和FDA裁定是否放行的时间上耽搁,对中国水产品生产厂商造成很大的不便和增加销货成本。
    FDA在“进口警戒16-131公报”中规定任何中国水产品厂商想免受进口警戒的约束,需要连续5批销美产品都通过私营检验公司的清洁检查合格而且还要水产品制造厂商提出“合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政府单位发给的检验报告。但在FDA的规定中所提到的“合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政府单位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即使美国商业部的水产品检验室(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s Seafood Inspection Service (USDC/SIS) 在FDA的眼中,也不是“合适的”。FDA局长Dr. Margaret Hamburg说美国国会没有授权FDA建立所谓的“合适的”第三方检验。FDA过去一再要求国会授权让他们为食品企业建立第三方检验项目,而国会也提出了一些授权FDA如此做的草案,但这些草案都尚未被通过成为正式法规。
    2008年夏天,FDA未经国会授权便派员到中国考核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AQSIS)和美国商务部水产品检验办公室(USDC/SIS)的检验作业。据应革难博士(Dr. Ben England)说,FDA的观察和考核结果认为AQSIQ和USDC/SIS的检验作业都没有达到FDA所要求的满意程度。虽然FDA并未实地检查中国水产品生产企业,但FDA根据从以上两个单位得到的检验资料和本身的观察结果,推断生产水产品外销美国的一些企业是否合乎FDA的进口要求标准,在2008年11月,豁免了12家中国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再受限于“进口警戒16-131公报”(Import Alert 16-131)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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