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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出口水产协会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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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水产品原料来自国外的必须要提供转运船信息

发表时间: 2011-06-13 00:00:00

    最近输欧企业反映,在南太鱿鱼出口欧盟时,欧盟要求在“合法捕捞证明”上提供转运船的相关信息:船长签字、船号等,但加工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上述信息,如有的转运船是外国的船只以及从别的公司购进原料等;协会及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联系,他们告知转运船的信息他们也不清楚;从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了解,南太鱿鱼运进国内的有美国、瑞典及他们公司等多家转运船;又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得知,4月份欧盟来华检查交流IUU时,提出了输欧产品,如从国外进口原料的,应提供转运船的相关信息,为此协会再次提醒输欧企业,如从国外进口原料(包括我国在南太或北太捕捞的产品)经加工后要出口欧盟的需提供转运船的信息,无论是直接从转运船购得,还是从别的公司购得,都要索取转运船的相关信息,填在“合法捕捞证明”相关栏目中,否则可能会影响贵公司的顺利出口。
    同时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具体负责IUU 工作的同志说,如果企业实在很难取得转运船相关信息,可以将贵公司的理由,具体困难写成书面材料报告他们,他们可向渔业局领导汇报。(周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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