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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出口水产品退税问题

发表时间:2006-03-17 00:00:00

  1月9日上午,协会在市政府11楼会议室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出口水产品的退税问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会会长姜建明主持会议,8名副会长到会。舟山海关副关长许光生、舟山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殷汉华等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

  协会常务副会长周佳章首先发言,他说,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是我国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外贸连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舟山出口水产事业要发展,必须正确理解、用好用足出口水产品的退税政策。现在国家对出口水产品的退税比例有二种:一种是退税5%,另一种是退税13%。例如:冻虾仁、冻鱿鱼胴、圈退税是5%,制作虾仁、制作鱿鱼胴、圈退税是13%。协会经过前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已经搞清楚了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就是符合《中国海关关税细则》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所规定的六条中一条者,即可向检验检疫部门报验制作水产品,可享受13%的退税,达不到六条中一条者,不能报验制作水产品,只能得到5%的退税。不能达到六条中一条的,去报检制作水产品,那就要受到海关部门的查处和惩罚。
周佳章说,象鱼片、无骨刺水产品系列,虽然加工过程达到了很高的要求,但根据《中国海关关税细则》的规定,目前还不能够享受13%的退税,这个问题要通过另外途径解决。

  会上,兴业公司总经理马永钧,副会长马震洲、毛伟国、范国锋、石胜旗,舟山海关副关长许光生,舟山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殷汉华等同志也发了言。殷汉华副局长指出:盐制、盐汁产品不能作为制作产品报检。许光生副关长建议,可以通过予归类的办法,逐步解决出口水产品的退税问题。

  姜建明副秘书长作了小结。他说,一是向检验检疫部门报验冻品还是制作产品,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但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哪个企业弄虚作假,哪个企业去承担责任;二是许副关长提出的予归类建议很好,协会秘书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舟山海关的指导下,争取在3月份之前提出一个方案来,我们再进行研究。(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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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为了使各出口水产企业掌握一般水产品和制作水产品的区别及加工制作水产品的方法,现将《中国海关关税细则》中有关这方面的章节摘录如下,供企业参考。

  符合制作产品的6条规定:

  一、经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煮的鱼;但应注意,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如果未再经其他方法制作,仍应归入品目03.05。

  二、用醋、油等制作或保藏的鱼;腌泡鱼(用酒、醋等加调味香料或其他配料制作的鱼)。鱼香肠;鱼酱;鯷鱼酱及鲑鱼酱(用鯷鱼或鲑鱼加脂肪制成)等。

  三、在品目03.02至03.05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经制作或保藏的鱼,例如,仅面涂浆或撒面包屑的鱼片,经制作的充精生殖腺及鱼肝,精细均化的鱼(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款)及经杀菌或消毒的鱼。

  四、某些含鱼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五、鲟鱼子酱,用鲟鱼子制作而成。鲟鱼生长在某些地区(意大利、阿拉期加、土耳其、伊朗及苏联)的河流,主要品种有白鲟、希克普鲟(Schirp)、奥斯奥特鲟(Ossiotr)、塞鲁鳕鲟(Sewruge)。鱼子酱呈颗粒软块状,由2至4毫米直径的鱼卵组成,颜色由银灰至墨绿不等。气味强烈,味道稍咸。也有经压制的,即将其压制成均化膏状。有时制成细圆条状或装于小容器内。

  六、鲟鱼子酱代用品,作为鱼子酱食用的产品,但不用鲟鱼子而用其他鱼子(例如,鲑鱼子、鲤鱼子、狗鱼子、金枪鱼子、鲻鱼子、鰵鱼子、圆鳍鱼子)制得。鱼子经洗涤、除净粘附器官、加盐,有时还压制或干制。这些鱼子还可加作料及色料。

  在上述品目中,下列状态的产品不符合制作产品规定:
一、鲜的(包括运输途中用盐临时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
二、冷的,即产品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的 ;
三、冻的,即冷却到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
四、盐腌、盐渍、干制或熏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