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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出口水产品精深加工问题

发表时间:2006-03-16 00:00:00

  1月9日上午,协会在市政府11楼会议室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出口虾仁、鱿鱼胴通过精深加工提高出口退税比率问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会会长姜建明主持会议,8名副会长到会。舟山海关副关长许光生、舟山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殷汉华等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
  协会常务副会长周佳章首先说明了虾仁、鱿鱼等出口水产品通过改进工艺变制作产品的理由。他指出,虾仁、鱿鱼是我市出口的大宗水产品,只要通过改进工艺,变为精深加工产品,就可以将其出口退税比率从5%提高到13%,这将明显提高出口企业经济效益。从全国来说,出口退税是我国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出口水产业应当利用好这一政策,借以促进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与会同志依据产品报关要求和企业产品加工的现状,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心进行了讨论,达成了共识,即政府支持,协会牵头,统一标准,企业归类(分工)。做法可分两步走,第一步首先按照海关报关细则要求进行加工工艺改造,使其符合海关税则规定的产品报关,然后,通过适当渠道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改变应用几十年的传统的已经过时的税则细则,以适应发展了的水产加工业。与会的舟山海关监管科朱刚副科长明确指出,单冻虾仁、鱿鱼和制作后的虾仁、鱿鱼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将冷冻虾仁、鱿鱼用盐腌制不符合制作产品要求,因而不能称制作产品,而用醋、酒、油腌制则符合制作要求,所以,各出口水产企业一定要通过工艺改进,生产符合精深加工要求的产品,才能提高产品出口退税率。
  姜建明副会长要求加工企业、检验检疫局、海关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把这件大事抓好。(史宪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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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为了使各出口水产企业掌握水产品精深加工理念和具体加工方法及要求,现将产品报关税则细则中有关精深加工的方法和要求摘录如下,供企业在改进制作工艺时参考。
  符合制作产品的6条规定:

  一、经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煮的鱼;但应注意,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如果未再经其他方法制作,仍应归入品目03.05。
  二、用醋、油等制作或保藏的鱼;腌泡鱼(用酒、醋等加调味香料或其他配料制作的鱼)。鱼香肠;鱼酱;鯷鱼酱及鲑鱼酱(用鯷鱼或鲑鱼加脂肪制成)等。
  三、在品目03.02至03.05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经制作或保藏的鱼,例如,仅面涂浆或撒面包屑的鱼片,经制作的充精生殖腺及鱼肝,精细均化的鱼(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款)及经杀菌或消毒的鱼。
  四、某些含鱼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五、鲟鱼子酱,用鲟鱼子制作而成。鲟鱼生长在某些地区(意大利、阿拉期加、土耳其、伊朗及苏联)的河流,主要品种有白鲟、希克普鲟(Schirp)、奥斯奥特鲟(Ossiotr)、塞鲁鳕鲟(Sewruge)。鱼子酱呈颗粒软块状,由2至4毫米直径的鱼卵组成,颜色由银灰至墨绿不等。气味强烈,味道稍咸。也有经压制的,即将其压制成均化膏状。有时制成细圆条状或装于小容器内。
  六、鲟鱼子酱代用品,作为鱼子酱食用的产品,但不用鲟鱼子而用其他鱼子(例如,鲑鱼子、鲤鱼子、狗鱼子、金枪鱼子、鲻鱼子、鰵鱼子、圆鳍鱼子)制得。鱼子经洗涤、除净粘附器官、加盐,有时还压制或干制。这些鱼子还可加作料及色料。

  在上述品目中,下列状态的产品不符合制作产品规定:鲜的(包括运输途中用盐临时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冷的,即产品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的 ;冻的,即冷却到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盐腌、盐渍、干制或熏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