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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检疫局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发表时间:2007-12-21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将企业诚信守法与检验检疫管理相结合,提高检验检疫管理效能,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浙江局工作实际,制定《浙江检验检疫局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实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内外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良好企业是指符合第五条所列相关条件的出口企业。黑名单企业是指有第十条所列相关情形的进出口企业。
    第四条  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浙江局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制度工作,负责浙江局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的审核、评定、发布和黑名单企业的撤销工作。
    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的初选、材料报送、具体优惠惩戒措施的选择、实施和后续监管。
    省局授权各分支局开展良好企业资格取消工作。
第二章  良好企业的评定条件
    第五条  出口良好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应作出诚信生产、加工、经营以及报检的书面承诺,二年内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或安全卫生保证系认证并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相应证书,企业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
    (三)自有实验室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测设备和技术能力满足出口货物质量保证的需要;
    (四)主导产品生产正常,质量稳定,二年内未发生因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出口货物被索赔、退货或国外预警通报等不良情况;
    (五)建立完善的出口货物档案和生产记录档案;
    (六)建立并有效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七)取得卫生注册、质量许可(商品注册登记)或登记、备案等准入资格的企业,应获得相应证书并正常生产出口二年以上;
第三章  良好企业的评定程序
    第六条  各分支局对拟推荐的企业做出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出口良好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1),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
    第七条  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收到各分支局报送的《出口良好企业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递交浙江局业务主管部门会签,符合要求的,报省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出口良好企业名单。
    出口良好企业名单一般每年评定公布一次。
第四章  良好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列入良好企业名单的企业,浙江局和各分支局可根据情况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优惠措施:
    (一)  优先列入免验企业培养对象;
    (二)  优先列入一类企业的评定对象;
    (三)  优先推荐实行电子审单快速核放制度;
    (四)  优先推荐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五)对企业自控能力强、实验室得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可减少抽检检测频次,或直接认可企业自检结果;
    (六)国家质检总局及浙江局规定的其他优惠措施。
    第九条  对良好企业实施下列动态管理:
    (一)各分支局对良好企业结合各类考核检查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能保持原有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良好企业资格;
    (二)各分支局在对良好企业实施抽查中检出不合格的,暂停该企业的检验检疫优惠措施。企业应主动查找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对企业出口货物实施批批检验,连续5批次合格后,恢复其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三)因违法违规被立案查处,或虽未被立案查处但被施以惩戒性行政管理措施的,则立即取消良好企业资格;
    (四)因企业主观原因导致出口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检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而被索赔、退货、国外预警通报等情况的,取消良好企业资格。
    各分支局在取消良好企业的资格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备案。被取消良好企业资格的,一年内不得再列入良好企业名单。
第五章  黑名单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十条  进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分支局应提出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在一年内被立案查处二次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因企业主观原因导致下列情况:出口货物被输入国检出疫情的;出口货物被输入国预警、销毁、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进口货物在入境检验检疫或后续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疫情或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时应当承担责任的收货人、报检人(单位)或代理人;
    (四)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不诚信行为。
第六章  黑名单企业的审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分支局发现进出口企业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填写《进出口黑名单企业审批表》(附件2),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收到分支局报送的《进出口黑名单企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必要时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完成会签或组织评审后,如果不予认定的,法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申报资料退回给分支局;认定为黑名单企业的,法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进出口黑名单企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省局领导审批。
第七章  黑名单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分支局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加严检验检疫及报检签证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暂停受理报检;
    (二)撤销电子审单快速核放资格;
    (三)停止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四)吊销已获批的卫生注册登记证、质量许可证(商品注册登记)等;
    (五)降低分类管理等级;
    (六)加大检验检疫抽检比例或批批检验;
    (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宣传和批评教育;
    (八)国家质检总局及浙江局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对涉及到暂停受理报检或撤销企业已获得的备案、许可批准证书的,或需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同意的项目,应严格按相关程序、时限和审批权限进行操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对违规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期间不得恢复其原来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或给予其新的优惠待遇。
第八章  黑名单企业的撤销程序
    第十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时间已超过第十五条所规定期限的企业,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达到检验检疫监管要求且没有再次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分支局可以填写《进出口黑名单企业撤销审批表》(附件3),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收到分支局报送的《进出口黑名单企业撤销审批表》等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对未到规定时限要求提前从黑名单中撤销的,分支局应根据企业申请签署意见;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分支局的意见组织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在完成审核和评议后,应及时将审核、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局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对被暂停受理报检企业需恢复报检的、以及被撤销行政许可资格后企业重新提出申请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  良好企业与黑名单企业的发布
    第二十条  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负责将批准后的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名单及时在浙江局内网和外网专题栏目中发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应将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等资料归入企业档案。浙江局法制管理部门应对“出口企业良好名单”和“进出口企业黑名单”的相关记录及审批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与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体系协作机制,定期将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信息向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浙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