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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扭曲”新概念意欲何为?

发表时间:2017-05-22 15:18:07

  对于“市场扭曲”与“替代国”做法的区别,专家表示,表面上看是欧盟将履行世贸组织中关于终止“替代国”做法的承诺,但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意在延续对中国企业反倾销中的歧视性做法,行贸易保护之实。
  去年12月以来,在欧美拒不履行终止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国际条约义务的背景下,关于“替代国”做法会否出现新变种的担忧一直存在。
  今年4月,应中方申请,WTO正式启动对欧盟现行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否违反WTO规则的调查。正在人们对结果有所期待的时候,5月3日,欧盟成员国就修改反倾销立法达成一致,同意在未来反倾销调查中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再使用“替代国”做法,但同时要启用“市场扭曲”的新概念和标准。“市场扭曲”标准与“替代国”做法有何不同?会给中欧贸易带来哪些影响?对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欧盟的新立法表面上看是履行了世贸组织中关于终止“替代国”做法的承诺,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意在延续原来的“替代国”做法,行贸易保护之实。中国企业仍会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定为“市场扭曲”,因而继续遭受不公平待遇,这或给中欧贸易合作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何为“市场扭曲”?
  “市场扭曲”的概念并不新鲜。
  去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满15年,按照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的做法。但美国、欧盟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却以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由,维持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
  当时欧盟认为,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核心是在第15条规定到期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倾销税率。因此,去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修改立法程序,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提交修订反倾销法规的提案,提出在进行贸易救济调查时,不再使用“非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这样的名单分类,而是采取“国别中立”,侧重于调查那些国内价格或者成本中出现“市场扭曲”的情况。目前通过的新协议就是在上述提案的基础上达成的。
  根据新协议,在反倾销案例中,欧盟将会判断被调查国或者被调查行业是否存在“市场扭曲”,在确认“扭曲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者具有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第三国产品价格和成本作为标准来计算倾销幅度。而确定某个国家或某个行业存在扭曲的参考标准包括:政府政策与影响力,国有企业比例,本土公司是否获得优惠补贴,金融机构独立性,是否充分执行破产法、公司法和财产法等。
  对于新做法与此前“替代国”做法的区别,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中美欧经济战略研究中心共同主席李永用“如出一辙”来形容。李永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该做法虽然表面上看是履行了世贸组织中关于终止“替代国”做法的承诺,但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意在延续对中国企业反倾销中的歧视性做法,行贸易保护之实。
  给中欧贸易带来更大不确定性
  虽然根据欧盟规定,协议还需要欧洲议会批准通过,但专家普遍认为,该协议最终通过是大概率事件。“从当前公布的协议内容来看,结果是可以预料的,如果协议通过并实施,对中国企业十分不利。”中国国际投资与贸易法专家、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家喜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
  江家喜表示,从新标准的内容来看,与原有的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有很大的相似性。根据新协议,判定是否存在“市场扭曲”的权力在欧盟方,而应诉企业不仅要证明自身没问题,还要证明行业不存在问题,实际上加大了企业应诉的难度。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依然不能使用国内价格作为反倾销调查中的价格依据,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存在“市场扭曲”而被适用特殊的做法,继续遭受“非市场经济”的歧视。
  李永也认为,“欧盟此举不但不会缓解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势,反而会给中欧贸易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在对待欧美拒不履行WTO义务的问题上,中国商务部多次呼吁,终止“替代国”做法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关,WTO成员应履行全面终止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尤其不应再变相采用替代国的做法。去年12月12日,中方已将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诉至WTO。
  对于“替代国”争端尚未解决,欧盟又提出“市场扭曲”的新做法来挑战世贸组织规定,一位接近商务部的人士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对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意义不能只看已发生的争端,要看其长远的影响。应该明确的是,因为有世贸组织规则的存在,一些经常违反世贸规则的立法和措施最终将很难走下去。”(国际商报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