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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重视标签的正确、真实标注

发表时间:2016-04-29 17:25:34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该正确、全面理解法律所规定的每一条条文,不要有存有任何侥幸过关心理。否则,会带来不良后果。
  从去年以来,我市水产加工品被曝光或举报最多的是鱿鱼干制品,特别是鱿鱼丝产品。在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市场管理部门或媒体将鱿鱼丝抽查送检,检出含有甲醛后就要求下架并予以处罚,于是企业就“攻关”、“救火”,再三说明加工中并非添加了甲醛,而是鱿鱼本身具有内源性的本底值。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我国鱿鱼进口国都没有将鱿鱼制品进行甲醛检测,也没有限量标准。一旦发生被查事件,相关企业只好反复解释,并送上有关资料和文件以求得问题的解决。或无奈地被工商部门罚点款,或与职业打假人达成经济补偿后和解,然后产品重新上架销售。周而复始的查处,一直困扰着鱿鱼制品企业。前不久北京法制晚报曝光鱿鱼甲醛残留事件后,协会写了一个材料,已呈送给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也以《会员反映》发给企业,希望今后相关部门对鱿鱼干制品中的甲醛不再作为检测项目。如果这个要求得以实现,今后鱿鱼干制品的曝光率也许会降下来。
  鱿鱼丝产品的另一个问题也值得企业重视。即迄今为止,协会了解到,至少已有4家会员企业因在鱿鱼丝产品中添加了淀粉,但又未在标签中标明而遭到曝光或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虽然添加的淀粉并不是有毒有害物质,对产品质量安全也构不成危险,但消费者看来,在标签中没有标明,即有欺骗消费者之嫌,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事情虽小,但从法理上讲,这也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文行为。标签的配料表中没有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性,这就留下了可能被曝光或举报的空间。其实,企业只要从守法、诚信角度认真对待此事,整改是十分容易的,只要把老的原来没有在配料表中列入该项内容的包装袋废弃,重新印制新的符合产品配料成分的新包装袋就可以了。这样做,虽然企业可能多花了些成本,但这是守法的成本,不仅企业自己放心了,更使消费者放心了,因此是值得的;相反,为了利用不符规定的老包装袋,抱有侥幸心理,看起来企业是节省了一些开支,但在遇到曝光和举报的麻烦后,“攻关”也是要成本的,而且还会使企业信誉受到更大影响,产生因小失大的恶果。这点道理企业负责人应该是能理解的。
  为此,我们建议:凡是从事鱿鱼干制品加工销售的会员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能部门,认真检查一下自己企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标签进行正确、真实标注,重点解决配料表中所列成份与产品真实性相一致的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周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