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经贸解读经贸解读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15-07-22 14:43:49

舟政发〔20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发展远洋渔业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对于增强远洋渔业现代服务保障能力、提升远洋渔业综合效应、推进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开发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实现远洋渔业基地经济总产出300亿元,其中远洋捕捞及相关服务业产值100亿元,远洋水产品交易额100亿元,远洋水产品加工产值100亿元。为实现上述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造远洋渔业现代化母港
  (一)建成远洋渔业专业母港。综合利用我市现有资源,把西码头国家级中心渔港建设成为远洋渔业的专业母港。这一母港立足舟山、面向全国、辐射太平洋,全面开放、设施完备、通关便捷,涵盖一二三产业以及远洋渔船锚泊补给、鱼货装卸、仓储交易、冷链物流等功能,港口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力争到2020年,母港远洋水产品进关量达到80-100万吨。
  (二)加快完善母港基础设施。组建市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投资公司,加大母港装卸码头、补给码头、冷链服务、口岸监管、后勤配套等设施建设投入。到2020年,建成远洋渔业公共服务码头9座,其中万吨级装卸码头3座、5千吨级1座、补给码头5座;投资建设若干大型现代化公共冷库(包括超低温冷库)。开展母港航道整治、疏浚,改善母港通航条件。
  (三)切实提高口岸服务能力。在母港设立“一关三检”涉外服务机构以及工商、税务等综合管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服务流程,延长服务时间,提高通关效率。成立母港口岸服务中心,充分利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平台,全程提供远洋渔船、鱼货、人员出入境报关代理等服务,开展保税渔用物资等供应,营造安全、高效、顺畅的口岸环境。
  (四)全面降低进港费用。减少远洋自捕鱼在母港进关的收费项目,建立负面清单,降低收费标准。经商相关企业同意,鱿鱼码头装卸费、服务费合计按每吨60元收取;金枪鱼码头装卸费、服务费合计按每吨110元收取;码头靠泊费按每天每吨0.5元收取;对年进关量达到5万吨(含)以上的市外企业可“一事一议”。免收货物港务费、熏蒸费,减半收取拖轮费,并积极向国家争取对远洋渔业运输船舶减半收取船舶吨税政策。
  二、加快建成远洋水产品交易专业市场
  (五)加快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充分利用舟山国际水产城和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现有优势,建设集交易、结算、金融、信息、商务、展示展销等功能于一体的远洋水产品交易市场(平台)。力争到2020年,形成以国际水产城(远洋渔业城)为品牌名称,涵盖国内捕捞、远洋捕捞、进口水产品交易等领域的专业化大市场。市场主体工程力争2017年竣工并投入使用,线上交易平台2015年上线运行,实现市场线上线下互通、资源有效集聚,并力争形成远洋水产品的舟山价格指数。
  (六)鼓励远洋水产品进场交易。鼓励市内外远洋渔业企业向基地回运自捕鱿鱼、金枪鱼、秋刀鱼等远洋水产品,对在基地进关并进场(平台)交易的低温金枪鱼(包括围网金枪鱼)每吨补贴100元、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300元、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贴2000元、秋刀鱼和过洋性鱼货每吨补贴50元、鱿鱼每吨补贴20元;对进场交易、鱼货异地交割的,按上述补贴标准的80%执行;对年进场(平台)交易量超过3万吨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依托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积极吸纳台湾地区和其它国家远洋水产品进场交易,或开展保税中转等业务。
  (七)着力构建市场运行体系。鼓励多方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支持组建专业化市场运营公司。交易市场作为办理远洋水产品出口合法捕捞证明的唯一单位,远洋水产品的交易由市场统一提供开票服务。加强产销对接,发展订单生产,建立源头可追溯体系,鼓励开展远洋鱼货海上分级、分类、加工,对实施鱼货质量标准化的渔船每艘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做精做深远洋水产品加工业
  (八)加快建设远洋水产品加工集聚区。推进定海干石览远洋水产品精深加工集聚区建设,一期规划面积160公顷。积极引导市内有竞争优势的水产加工企业向区内集聚,大力引进市外、境外的“高、大、优”食品加工企业和水产加工企业,鼓励开展以远洋水产品为原料的产品研发和精深加工。对投入产出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在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奖励;对与国内外著名加工企业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或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九)积极拓展水产加工品市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创建舟山水产品公共品牌,建立健全销售渠道、营销网络、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体系,鼓励在大中城市举办水产品专场推介会,不断拓展新兴市场。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和推广,对获奖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大力发展水产品电子商务,加快水产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扶持园区第三方交易平台建设,为水产企业提供商务代理、在线交易、网络支付、融资担保、技术支持等全程电子商务服务。
  四、培育远洋渔业现代服务业
  (十)加快发展远洋冷链物流业。鼓励发展以舟山为母港的远洋冷藏运输船,支持建设超低温冷藏运输船,不断提高我市冷链物流能力。对新建冷藏运输船给予单船造价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经营的挂方便旗冷藏运输船舶,经备案后可自主选择是否引航,对申请引航的减半收取引航费。
  (十一)提高远洋渔船综合补给能力。全面保障远洋渔船的保税燃料油加注,提高海外海上加油补给能力。加快与远洋渔业发展相匹配的生产、生活资料供应体系建设,允许国内经营的挂方便旗冷藏运输船捎带物资出境。
  (十二)强化远洋渔业综合保障能力。推动远洋渔业保险全覆盖,对注册我市的远洋企业,雇主责任险从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的,保费增加部分市、县(区)各给予10%的补助。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救助体系,支持海上公共医疗服务点建设,对医疗服务点的运行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支持海外远洋渔业公共服务基地建设,对经立项批准建设的基地,视投资和基地规模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市内企业在国外设立代理机构,对开展船舶修理、鱼货转载、人员中转等代理且服务质量好的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十三)培育远洋渔业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有序的远洋渔业劳动力供应市场,加强远洋渔船船员的培养,引导我市近海捕捞渔民转产从事远洋渔业。鼓励发展远洋渔业劳务中介服务业,加强劳务中介规范化管理,支持集培训、办证、体检、保险、管理等于一体的国内外劳务服务体系建设,拓展远洋渔业劳动力供应源。
  (十四)建设远洋渔船修造中心。选择培育一批有基础、有条件的船舶企业从事远洋渔船修造,积极引进远洋渔船先进装备研发和制造企业,提升我市远洋渔业修造船能力。
  (十五)完善远洋渔业金融配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远洋渔业的信贷投入,提高信贷额度;成立远洋渔业产业发展基金,组建行业信用担保公司,实施远洋渔船二次抵押和柴油补贴款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业务;发展远洋渔船融资租赁,开展物流金融等业务;鼓励鱼货抵押和仓单质押,并从仓单质押向运单质押延伸;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远洋渔船在建工程抵押。
  (十六)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远洋渔业工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食品工程技术中心在舟山设立分支机构,对设立的分支机构视实质性运营成效,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大力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产品研发、品牌推广、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企业入驻基地,对入驻企业提供房租优惠。鼓励国内外水产企业到基地设立贸易窗口或产品展示中心。
  五、优化远洋渔业捕捞结构
  (十七)加快远洋渔船更新建造。鼓励船龄20年以上的老旧渔船实施更新建造,支持引进新船型、应用造船新材料和节能省力、卫生环保等装备和技术,大力发展专业化新型远洋渔船。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市、县(区)两级(含省级补助资金)再酌情给予补助。
  (十八)大力发展过洋性远洋渔业。对新建总长超过30米的过洋性渔船,在国家、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两级再给予造价1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造价的40%;对新建总长小于30米的过洋性渔船,市、县(区)两级给予造价40%的补助,单船不超过120万元;对使用玻璃钢等新材料建造的渔船,市、县(区)两级再增加造价5%的补助;对淘汰现有国内渔船发展过洋性渔业的,在国家、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两级再给予造价20%的补助,单船不超过100万元;对改造的渔船按改造金额30%补助,单船不超过60万元。
  (十九)拓展远洋渔业作业方式。积极引进国内远洋渔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大型金枪鱼围网、拖网加工船、南极鳞虾拖网加工船等作业方式。对外地远洋渔业企业总部落户舟山,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总资产超过1亿元、年捕捞并在我市港口入关进场交易量超过1万吨、填补我市远洋渔业作业空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规模或贡献更大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加大新资源、新渔场开发力度。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开发东南太平洋鲯鳅鱼、西北太平洋渔场秋刀鱼等资源,加大北太平洋鱿鱼新渔场探捕和开发力度,扩大北太平洋渔场生产范围。对新开拓过洋性渔业捕捞的企业视情给予经费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一)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企业。鼓励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公司规模。支持产业上下游整合,发展产业化、集团化经营,对远洋渔业企业改制上市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加强领导,形成发展合力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制定基地发展规划,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市及县(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和行业的专项扶持,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远洋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十四)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远洋渔业行业协会等协调自律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远洋渔业生产、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组织市场开发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五)形成发展合力。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远洋渔业发展和基地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属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要求提出具体的落实办法。强化考核督查,将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县(区)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2015年1月1日至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实施期限暂定为2015-2017年。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修正。具体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