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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出口如何跨越IUU门槛

发表时间:2010-07-09 00:00:00

    笔者从农业部渔业局了解到,欧盟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IUU法规)以来,今年第一季度,我国对欧出口水产品10.6万吨,同比增长11.5%;今年1月至5月14日,经合法捕捞证明或认可的产品4000批次,5万多吨,共为我国170多家企业办理了相关文件。欧盟来函表示,对与我国农业部渔业局的合作情况表示满意。
  农业部渔业局国际合作处处长刘小兵表示:“此前,对欧盟的这一单方面决定我们是不满意的。IUU法规的实施会大大增加行政成本,在程序上对我国海洋捕捞产品正常贸易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所以我们利用各种机会说服有关国家,对欧盟的立法节奏进行牵制,使原本于2007年出台、2009年生效的欧盟条例推迟一年。在条例正式通过后,我们采取了与欧盟合作的态度,做好实施准备,争取将相关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笔者发现,IUU法规对我国自捕原料的水产品出口企业影响不大。据浙江省舟山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自捕产品手续齐全,只需在办理《卫生证书》的同时按规定把相关材料寄到农业部办理即可。刘小兵介绍:“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我们充分利用了我局建立的渔船动态信息库,保证了办理速度,一般办理时间只需3至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会耽误企业的生产运输。企业每批次最多承担40元的邮递费用(很多企业同时寄送多批次单据,实际每批次费用不足40元),不会增加整个水产品加工贸易甚至养殖饲料、冷藏包装等其他成本。”
  然而,对于水产品来料、进料加工企业来说,备齐相关材料就不太容易了。一些企业提出,作为加工厂难以在加工前判断加工的国外产品是否是合法捕捞的产品,建议政府部门考虑在进口时查验有关国家的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对此,刘小兵表示,未来一段时间我们难以对进口的所有海洋捕捞产品实施进口查验,但按照我国的国际义务,农业部已与海关总署协商,准备自7月1日起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要求进口金枪鱼和南极犬牙鱼的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刘小兵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大部分渔业企业加工、捕捞和销售三个环节相互分离,没有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利益联合体。从长远看来,这种情况违背国际渔业管理潮流,不利于我国水产品加工产业真正发展壮大。为此,我国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已经开始帮助捕捞渔船和加工厂的信息“对接”,提供合法渔船的信息。同时,我国各级渔业部门有责任向加工厂通报国际上出现的非法捕捞情况。(来源:中国渔业报白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