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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IUU法规对我国水产出口的冲击

发表时间:2010-07-06 00:00:00

    随着国际市场需求量明显回升,我国水产品一季度对欧盟出口量10.68万吨,同比增长9.2%,但从环比数据来看,1~3月单月出口量连续下降,环比跌幅分别为0.57%、32.54%和22.54%。“降幅之大值得警惕。”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水产品监测预警分析师刘景景认为,这种变化主要是年初开始实施的欧盟IUU法规所致。
    IUU捕捞是“非法、不报告及不管制”捕捞的英文简称。每年,世界范围的IUU捕捞量约100亿欧元,占渔获总量的19%。IUU捕捞对渔业,特别是已经被过度捕捞的金枪鱼等种类,对海洋环境及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都有重要影响。世界粮农组织认为打击IUU捕捞的重点是阻止其产品进入国际贸易。作为世界最大的水产品进口市场,欧盟已成为IUU捕捞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每年进口的150亿欧元水产品中有11亿欧元为IUU捕捞产品。在此背景下,2008年9月29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法规》(简称IUU法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部分海洋捕捞产品进行合法性认证。
    冲击已初步显现并将继续
    为保证水产品输欧贸易的正常开展,2009年2月份和10月份,农业部渔业局分别在山东青岛、辽宁大连与英国、欧盟联合主办了两次双边研讨会,促进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了解IUU法规的新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农业部为输欧水产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的确认及加工厂申明的认可。截至2月28日,农业部办理了731批次、15031吨《海洋捕捞产品原料声明》,其中来进料加工产品530批次、10589吨;近海自捕产品201批次、4442吨。“虽然政府及行业协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但IUU法规带来的冲击已初步显现并将继续影响我国水产品贸易。”刘景景说,冲击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是贸易成本的增加。为了达到要求,我国政府及企业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办理捕捞证明,进行港口检查等,直接增加了输欧水产品的贸易成本。
    其次,来进料加工将受制于原料来源国是否遵循IUU法规。比如,日本于今年2月1日出台的新卫生证书里,没有关于IUU法规的内容,国内加工厂至今对从日本等国进口的水产品持谨慎态度。
    再次,IUU法规的潜在影响将延伸到产业链各个环节。“该法规不仅波及海洋捕捞业,还将影响到水产品加工贸易甚至养殖饲料、食品安全检测、冷藏包装和渔业管理等,预计将对整个渔业造成全面持久的影响。”刘景景说,IUU法规还可能引发美国等国效仿,从而对我国水产品出口造成连锁影响。
    进出口水产品要有合法捕捞证明
    为了将IUU法规对中国水产品出口欧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中国水产品出口企业应该特别注意哪些方面的规定?对此,刘景景介绍说,IUU法规共12章57条,我国水产品出口企业应该特别注意四条。
    一是对第三国渔船的港口检查措施。IUU法规规定,进入欧盟成员国港口进行装卸货物、转运和港口服务的非欧盟国家渔船(第三国渔船)应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检查,进港船需在进港前3天通知欧盟成员国港口检察机关,并申报所装载的水产品品种、数量、捕捞日期和捕捞地点等。
    二是进出口水产品的捕捞证明要求。根据IUU法规,无论加工的或未加工的,出口到欧盟和欧盟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以及第三国从欧盟进口的原料加工后复出口欧盟的所有海捕水产品,在向欧盟成员国家或地区出口时不仅要附具《卫生证书》,还必须附具《捕捞证书》及《再出口证书》、《加工厂申明》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淡水渔业产品,从鱼苗或幼体养殖的水产养殖产品,观赏鱼类,活牡蛎,活的、新鲜或冰鲜的扇贝(包括皇后扇贝、栉孔或海扇或扇贝属),冷冻的大扇贝,新鲜或冰鲜的其他扇贝,贻贝,不是来自海洋的螺类,制作或保存的软体动物等10类产品不在IUU法规和捕捞认证方案范围之内。”刘景景提醒说,“该清单欧盟将每年更新一次。”
    三是欧盟IUU渔船名单。被RF鄄MOs(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列入的IUU渔船名单,也将被欧盟列入其IUU渔船名单。如果合法捕捞证明提到的产品来源于已被列入欧盟IUU渔船名单,将被拒绝进口。
    四是建立不合作第三方国家名单。若欧盟评估认定某个国家IUU捕捞情况严重,或是某国打击IUU捕捞的官方控制能力不足,则会将其列入“不合作第三方国家名单”,该国的渔船将被禁止在欧盟港口停靠,该国的水产品也将被禁止在欧盟地区市场销售。
    警惕IUU成贸易保护主义借口
    欧盟是我国第三大水产品出口市场,2009年我国向欧盟出口水产品49.91万吨,其中海洋捕捞产品占一半以上。因此,积极应对欧盟IUU法规带来的冲击,对于我国水产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做好法规的宣传工作。”刘景景建议,不仅要及时将IUU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有关出具捕捞合法证明的要求等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企业,而且要指导企业加强对输欧产品原料进厂前合法捕捞证明文件的审核。“当然,由于此项工作刚刚起步,政府和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准备,及时解决出具合法捕捞证明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还要做好渔船备案工作,促进渔船改造升级。”刘景景认为,在理清现有渔船清单及尚需新增渔船数量的基础上,相关企业要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渔船备案,并推进备案渔船的卫生设施改造。
    “由于检验检疫部门要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延伸到水产品捕捞生产的全过程,对出口欧盟水产品原料验收程序、原料捕捞合法性等是否符合欧盟IUU法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建立捕捞水产品证明和文件检查相关制度,因此这也是我国出口水产品行业发展转型的一个契机。”刘景景认为相关企业要借此契机完善出口水产品追溯体系,做好自捕和进口水产品原料进厂的验收和登记工作,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同时,还要注重并保证水产品来源合法。
    “同时,还要警惕IUU法规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借口。”刘景景提醒说,欧盟IUU法规内容繁杂,有些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如果被不适当的解释、引用和延伸,很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因此“希望通过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在减少IUU法规冲击的同时,防止以打击IUU捕捞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