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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发表时间:2006-03-17 00:00:00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史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近期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对现有机制进行完善,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两个“不变”:一是地方出口退税基数不变;二是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不变。
  两个“调整”:一是调整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超基数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从75:25调整为92.5:7.5;二是调整退库方式。出口退税原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比例退库,年终中央负担部分返给地方,调整为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两个“不得”:一是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二是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转自省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协会《农产品进出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