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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7-02 10:23:00

解读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开创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新时代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规章同时废止。新发布的《办法》的变化和影响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划定相关机构职责。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于其他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主体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经营活动。由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
二、进口食品监管采用了“合格评定”概念。由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合格评定项目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等内容。对于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方可准予进口。《办法》将合格评定以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也是对进口食品监管的严格细化。
三、扩大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范围。《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取消了原有的注册企业清单制度。在目前乳品、水产品、肉类、燕窝、蜂产品等个别类别的基础上,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范围扩大至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同期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进行了详细规范。
四、境外国家评估审查和评估形式的多样化。《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详细列明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并且规定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多样化的评审方式为疫情下的进口食品监管带了便利,多渠道的解决了企业诉求。同时也是对境外国家审查评估要求的进一步细化,细化的审查评估要求对拟向中国出口的食品的国家提供了参考依据。
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措施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条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要求相呼应,对食品进口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同时,通过建立审核制度,有利于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把关进口食品安全。
六、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得加贴。《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并要求境内进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食品标签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井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七、明确出口食品监管内容,完善了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的内容,并对监督措施的具体做法进行了规定。而《办法》第四十四条则是完善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包括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制度等。此条款也是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相呼应,从完善企业内容制度的角度上,增加食品安全的管控。此外,(办法》中还删除了运输包装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明确出口食品企业作为出口食品安全的第责任人, 承担出口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来源: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