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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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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发布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0-11-13 16:19:18

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0年第41号公告,就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作出如下规定:
1.对今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2.对符合第1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3.自11月2日起,符合第1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4.自今年1月1日起至11月2日,符合第1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5.符合第1条、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来源:舟山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