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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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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对依法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于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发表时间:2019-09-17 15:18:00

生态环境(原环保)部门如何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有很大差异,也带来了很多争议和隐患。为此,今年5月21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执法(2019)4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了原环办(2009)107号文。其中,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对自由裁量的特殊情形依法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于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以上新规定,可看出对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依据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和社会影响以及是否有屡教不改和立功表现等来定夺,现供水产加工企业参考。(协会秘书处根据生态环境部文件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