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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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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6-27 15:56:39

各有关行业企业:
      为有力反击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则委)于2018年分批对原产于美国约500亿美元和约600亿美元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为最大程度减轻我行业企业受中美经贸摩擦的影响,2019年5月13日,税则委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申请排除的范围: 为中国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
第二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的附件1-4商品。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二、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国际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国际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三、申请方式和时间: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在线填报排除申请。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在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填报并提交。第二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填报提交。
      四、填报要求:申请排除一个税则号列(以下称税号,8位,下同)商品填报一份表格。申请排除多个税号商品的,每个税号商品分别填报一份表格。同一个税号商品,企业已经向行业协(商)会提交信息,且已由行业协(商)会汇总填报的,企业不能重复填报。
      申请主体应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营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申请商品排除应填报如下信息:1.商品信息;2.2017年进口情况;3.2018年进口情况;4.2019年进口情况;5.企业影响;6.排除理由;7.盖章的法律声明。详情可参考附件《排除申请表》。
      五、排除的效力:税则委将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对排除清单内商品, 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 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申请主体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排除清单。
      六、其他事项:1.企业如需浙江省国际商会汇总填报的,第一批清单请在6月25日前将填妥的附件《排除申请表》及所需证据材料,提交至省贸促会。2.请已在线提交申请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在7月8日前将第一批商品排除申请情况抄报给省贸促会,以便跟踪排除进展。3.提交过程中需要支持和帮助的,可电话联系舟山市贸促会法律部,联系人:冯萍娟,电话:0580-2026557,邮箱:153613313@qq.com。
      附件:1、排除申请表(略);2、企业申报系统操作指南(略);3、反制清单(略);4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填报说明(略)。(若有不详之处也可与协会联系,电话2285229)
                              浙江省贸促会
                             2019年6月3日
(协会根据省贸促会文件略作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