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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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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产鱿鱼在中国加工后返销,可获关税豁免

发表时间:2019-04-29 16:53:00

原产于美国的近海长鳍鱿鱼和波士顿鱿鱼,在中国加工成鱿鱼圈和鱿鱼筒,返销美国后,依然被认定为“美国原产”,不受贸易战影响,不需要征收10%关税。
北美水产博览会(SENA)上,消息人士告诉UCN,从中国进口的鱿鱼圈,在美国境内包装,只要其原材料产自美国,就可申请关税豁免。美国北大西洋沿海产两种鱿鱼,即近海长鳍鱿鱼(Loligo pealeii)和波士顿鱿鱼(Illex illecebrosus),经简易处理后制成冻块鱿鱼,运至中国加工厂加工成鱿鱼圈和鱿鱼筒,再返销美国包装和零售。尽管从海洋到餐桌供应链很长,产生多个增值环节,但在美国海关的眼中,最终产品仍是美国原产,进出口都使用同一海关代码。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条例第19条规定,“产品原产国,以及进一步适用的海关和边境检验程序由本条规则进行解释。”第19条写道,产品原产地是“进入美国前负责产品制造、生产或增长的任何海外国家。”为使另一国家成为“原产国”,在其境内进行加工或增添材料必须使产品实现“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基于美国海关的规则,鱿鱼原材料制成鱿鱼圈和鱿鱼筒,不属于“实质性转变”范畴,因此在中国加工并返销美国的近海长鳍鱿鱼和波士顿鱿鱼不需要征收关税。
然而,海产业与供应链行业也遇到过美国海关的不同解读。如2004年,印度一家虾类加工企业向美国农业部农业营销服务(AMS)递交文件,称其从孟加拉国购买养殖原料虾,在印度厂家加工,包括去头、去壳、去肠、烹饪、冷冻或“一些组合形式的加工”,再出口到美国。当时,AMS商业裁决部门主任Myles Harmon回复称,这产品仍旧定义为孟加拉国原产,理由是印度的加工没有产生“实质性转变”。但另一案例却得出不同结论。1988年,韩国一家加工厂从国外购买去头去脏(H&G)原料鱼,进行解冻、去皮、剔骨、冷冻和包装,生产成“速冻鱼片”,美国却认为,终端产品使用了不同的商品名称,性状也发生了变化,确实构成了实质性转变,商品的“原产地”应是韩国。(来源:UCN国际海产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