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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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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程

 (2022年12月15日协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舟山市出口水产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Zhoushan Seafood Export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ZSE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系舟山市区域内从事或意欲从事水产进出口加工企业、贸易企业、水产养殖等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相关经济组织或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协作、协调、自律,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致力于促进舟山水产品进出口贸易;致力于提高水产品进出口企业素质;致力于树品牌、创名牌,进一步提高舟山水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为舟山出口水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行业内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和规范行业行为,保障本协会健康发展。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行业业务指导部门是市商务局,党建工作机构由行业党组织管理。本协会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业务指导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新城合兴路35号中昌国际大厦2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全面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职能。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受市政府和业务指导单位的委托,承办与水产品进出口相关的各项业务;
(二)开展行业生产经营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服务;
(三)分析与预测国内外水产品市场动态,了解进出口价格,搜集相关信息,发布信息通报,办好会刊《出口水产信息》,《对外贸易预警点信息》,优化网络建设。
(四)根据出口水产行业特点,建立引导自律运作机制,督促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进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五)组织会员交流经验,培训人员,协助企业搞好技术引进的吸收消化和创新,关注添加剂使用和标准制订,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进出口水产品质量;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多种形式的进出口水产品贸易洽谈,帮助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
(七)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水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格局。
(八)对国外技术壁垒进行调查,向政府提供第一手资料,采取应对措施,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九)组织企业应对水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倾销、反倾销和贸易保护主义;
(十)进行本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一)承担市政府或行业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给的任务;
(十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十三)调查研究行业内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本市区域内已经从事或意欲从事水产进出口的加工、养殖、贸易企业、社会团体和为本行业提供有关管理服务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帮助维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六)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培训、会展、预警、标准、法律、资料、咨询等服务;
(七)有要求本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自律规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依法经营,如实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五)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单位会员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行为的,应接受协会的批评、通报、责令退会等自律处罚;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协会的组织原则实现民主集中制;
(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研究理事会议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会费标准的制定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能来自同一会员企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立顾问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聘请顾问若干名,聘请党建指导员一名。其人选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幕期间,会长或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及时处理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协会的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与进出口水产行业有关的业务指导部门指派一名业务骨干担任协会业务指导员,以加强与协会的联系,指导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交办的任务;
(三)对会员单位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三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并向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聘用期须签订协议,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程序对离任法定代表人开展离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经2022年12月15日第六届协会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